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和第41条是怎么规定的?

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和第41条是怎么规定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根据解除行为是否经双方协商一致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面解除两种,其中单方面解除又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除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两种。
  
  (一)协议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单方面解除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具有法定情形时可以单方面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与对方协商: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1)无条件单方面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附条件单方面解除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非试用期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1)无条件单方面解除(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附条件单方面解除(非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附条件解除合同和经济裁员的限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裁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和第41条日分别针对两种不同的状,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的法律依据。我们先来说第40条的规定,第40条其实就是有些人所关心的代通知金的条件,员工本人没办法胜任当前工作的情况下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必须是支付员工一个月的赔偿金,第41条是针对公司在裁员的时候必须要遵循的法律规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公司不批病假辞退员工需要赔偿吗?
      公司不批病假辞退员工需要赔偿吗?一、公司不批病假辞退员工需要赔偿吗?需要赔偿,公司不批病假辞退员工,属于变相的辞退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客观方面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对于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的行为严查狠打,尤其是对于医用器材这类产品,一旦不符合标准就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但仍旧有些不法商贩在生产销售......


·如何写欠条才有效,欠条该怎么写合适?
      如何写欠条才有效,欠条该怎么写合适?欠条与借条一样,都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证据,但要想欠条也发挥应有的证明力,则需要建立在欠条合法有效的基......


·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一、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1)由公民个人创作完成的作品,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该公民对作品享有著作权。(2)由法人或者......


·未婚生子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未婚生子孩子抚养权怎么判?有些年轻人认为只要双方相爱,就没有什么迈不过去的坎,但随着生活的洗礼,柴米油盐的压力,很多年轻人当初的激情也被磨......


·根据规定离婚诉讼要撤销吗?
      根据规定离婚诉讼要撤销吗?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直至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架斗殴处理法包括什么内容?
      我们都能够知道,在我们国家打架斗殴这种行为是触犯法律的,也是法律不允许的,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架斗殴处理法包括什么内容?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票据恶意挂失情形有哪些
      票据恶意挂失情形有哪些1、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他人用于贴现,由于没有获得贴现款,于是谎称票据丢失恶意挂失;2、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后手之后,与后......


·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5万包含五万吗
      不含,信用卡恶意透支额度没有超过5万块钱,那就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


·收养外国小孩满足什么条件
      收养外国小孩满足什么条件一、收养外国小孩满足什么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这里所......


·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流程是怎样的?一、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流程第一步,股东会决议。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