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东莞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东莞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企业通过土地出让拿到建设用地后,要支付一定的用地成本,包括出让金、土地使用税等。各地国土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求情况、居民年收入等因素确定土地使用税的标准。那么,东莞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学习了解下。
  
  一、东莞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2.5-15元/平方米每年,下调至2-10元/平方米每年。其中,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为使税额幅度能客观反映各镇街(园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土地价格水平,我市依照各镇街(园区)经济综合实力排名,划分各镇街(园区)土地等级,将全市土地划分为五个等级。其中,滨海湾新区(填海区域)为一级,非工业税额标准10元/平方米每年,工业税额标准为5元/平方米每年;长安、南城、东城、塘厦、虎门、松山湖(生态园)、东莞港、滨海湾新区(除填海区域)为二级,分别为8元/平方米每年和4元/平方米每年。
  
  二、东莞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是怎样的?
  
  1、差别化减免。对A类纳税人,可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60%—80%(含)范围内的减免;对B类纳税人,可给予50%—60%(含)范围内的减免;对C类纳税人,可给予50%(含)以下幅度的减免;对D类纳税人一律不予减免。
  
  2、鼓励类减免。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虽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但确属发展前景较好的,由市发改委或市经信委出具相关意见,并报主管地税部门备案,从报备年度起1—3年内可按A类纳税人享受减免政策。
  
  3、特殊情况处理。对用地亩数在5亩以下的纳税人、当年新办和注销的纳税人及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执行差别化减免政策。
  
  4、一票否决。对纳税人在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一律不予减免:
  
  (1)受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企业;
  
  (2)安全生产未达标的企业;
  
  (3)节能降耗未达标的企业;
  
  (4)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5、总额控制。对按综合排名减免的税额实行总额控制,年度减免税额的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因土地划分范围调整而提高适用税额标准所增加的税额总量。
  
  综上所述,东莞市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进行了下调。最新东莞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每平米2.5元到15元,总计分为5个等级。并且,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按照50%的标准征收。另外,东莞市对不同企业的优惠力度不同,实行差别化减免,有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政策,而有的却不能。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借款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借款人的权利包括哪些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与出借人也就是贷款人之间是存在一定关系的,并且彼此也相互互有权利义务。那作为其中的借款人,您知道我国......


·土地确权村干部违规操作,怎么制裁?
      土地确权村干部违规操作,怎么制裁?土地确权村干部做法土地确权,由村集体自己来决定,如果需要再调整,可以委托村干部重新分农民的土地。调或......


·“空白协议”+“暴力强拆”被征收人应当怎么做?
      一、“空白协议”+“暴力强拆”被征收人应当怎么做?  在房屋拆迁中,空白协议是指在重要的协议条款中留了部分空未填,拆迁人就先要求被拆迁人签字的......


·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哪些?
      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哪些?事实上,对于诉讼来说,主要围绕的一个核心事物便是证据,所有的诉讼活动都是通过证据来进行的,最终的审判也是与证据相关......


·在商标上乱画侵权吗
      需要看案情,如果添加的图画无法形成明显的区别,且为相同的名称情况下,判定侵权。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的注册需具备法定条件和经......


·国家赔偿宣判无罪的条件是什么
      国家赔偿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了公民的权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会存在着这样的现象,那就是公民没有犯罪,却因审判活动......


·金融诈骗罪有哪些种类?
      国家的发展也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与金融诈骗有关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多。国家对于金融犯罪一向是严厉打击的,金融犯罪的行为对金融秩序产......


·公司分阶段给股东分红吗?
      公司分阶段给股东分红吗?公司并非是分阶段给股东分红,根据《公司法》第4、35条之规定,股东取得红利理属当然,但股东取得公司红利还应满足一定条件和......


·预备阶段的终止是犯罪么?
      预备阶段的终止是犯罪么?是犯罪,造成损伤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


·打架致人轻伤怎么立案?
      打架致人轻伤怎么立案?打架致人轻伤以立案,一般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


·破产 清算赔偿的顺序
      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