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参加险种补缴社会保险费;
2、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而少缴各险种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予以补足(涉及1996年12月底前的缴费基数除外);
3、参加南京市社会保险后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需先行补缴同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参加南京市社会保险后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南京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5年的,可申请补缴至15年。
二、办理材料
补缴1992年10月至1994年12月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
能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原始材料
1、经原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录用、调动材料;
2、补缴期间工资晋级表等。
补缴1995年1月以后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
能证明参保个人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原始材料
1、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2003年11月底前的须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
2、补缴期间历年财务工资发放记账凭证等。
三、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递交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录入信息系统——盖章,返回结果
四、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每月最后一天半的关门结算期不在受理时间内)
办理费用:免费
五、办理地点
用人单位参保登记所在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南京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16楼
服务热线:12333
办公电话:68788038、68788033
传真号码:025-68788012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2:00、下午15:00-18:00
在上面的这篇资料当中详细的给您介绍了一下南京市社会保险补交的条件,补交的材料以及地点等这些非常重要的信息。因为在南京当地公民个人或者是参加工作的只要是还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纪的都是可以补交社会保险的,但是灵活就业人员自己只能补交养老跟医疗保险这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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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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