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登记程序规定是什么?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登记程序规定是什么?
  
  随着社会形式的发展,人们也开始纷纷出来选择创业做自已的产品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品牌,想要被世人所认可所认识就必需到国家商标局去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登记,登记又有那些程序规定呢?下面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登记程序规定
  
  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 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第四条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四)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六)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五)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第七条 质权登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 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第十条 质权人或者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第十一条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者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遗失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商标局设立质权登记簿,供相关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反担保及最高额质权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废止。
  
  所以申请商标专用权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也是对自己的作品自己的心血一种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登记程序规定它是经过国家确定的认可的也是得到法律保护的,一旦发生侵权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无处不在要依法懂法就不会让自己吃亏上当。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哪些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哪些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如果法律规定......


·寻衅滋事条件包括什么?
      它无时无刻的不再发生着,严重时会威胁到人们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会涉及到我国的民事责任法和刑事责任法,那么在对于寻衅滋事条件事件上来说我们对......


·关于分公司章能签合同吗?
      关于分公司章能签合同吗?不能,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


·发生追尾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偿
      发生追尾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偿一、发生追尾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偿(一)先从交强险来赔偿,交强险只要有责任(次责、同责、主责、全责),在强制三责险中......


·驰名商标保护期限有多长
      驰名商标保护期限有多长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其实也就要叫做驰名商标的有效期。通常情况下,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驰名商标才会受到保护。那根据......


·延长工作时间的危害有哪些
      关于劳动者的上班工作时间,《劳动法》中是做出了相关规定的。要是单位在职工工作时间之外安排上班的话,则就属于延长工作时间。那对于职工来讲,延长......


·什么是新车购置价、保险金额?
      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它是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既遂判刑规定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既遂判刑规定是什么?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既遂法院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


·离婚后孩子应该归谁抚养?
      离婚后孩子应该归谁抚养?一、离婚后孩子应该归谁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


·一、只有使用权房子可以买卖吗?
      一、只有使用权房子可以买卖吗?不可以买卖,常见的只有使用权的房屋包括单位产权的使用权房和房管所产权的使用权房。前者大都是原产权单位按照过去的政......


·父母欲离婚房产可以公证给女儿吗
      随着房价的攀升,很多夫妻离婚时,房子的归属问题就成了财产分割的重点,因此,为了能够顺利的解决这个问题,很多夫妻往往都会把房产给自己的孩子,那......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