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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总公司转给分公司后被转让怎么办?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总分公司在性质上其实是一种依靠关系,所以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总公司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给分公司的行为,该行为一般要经过出租方的同意才有具有效力,但是如果,在此期间,房屋被转让了怎么办呢?今天,针对“房屋租赁合同总公司转给分公司,该房屋在租赁期间被转让怎么办?”这个问题,我们给您做了以下分析。
  一、房屋在租赁期间转让怎么办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比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应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房屋承租违约有什么责任
  1、未提供真实有效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2、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3、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罚;4、利用承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由公安机关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6、未履行计划生育责任的,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以上内容就是我们针对“房屋租赁合同总公司转给分公司,该房屋在租赁期间被转让怎么办”这个问题,给您做的总结。我们民法中有一条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如果在总公司签订合同和,房主将房屋转让了,那么该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新购买人也无权让总公司出去。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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