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二、设立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279号令)第四十六条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第三条
三、申请条件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4、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四)综合类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5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质量负责人、审核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
4、检测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室内环境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化学分析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建筑节能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5人。
5、具有与开展相应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试验场所及仪器设备,办公、试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能满足检测需要。
6、检测机构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有健全的技术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有效的执行建设方委托制度;计算机软件管理。
(五)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1、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
2、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试验场所及仪器设备,办公、试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并能满足检测需要。
3、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4、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用于拌制混凝土的水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5、见证取样检测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审批数量
无限制。
五、审批程序
(一)由省建设厅审批的资质、续期、增项类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成市(州)或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委托厅有关处室组织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主管厅长审批,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相关证书或批准文件,同时审批结果在厅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资质变更的审批
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查,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凭受理通知书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相关证书,同时审批结果在厅网站上予以公布。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申请材料的目录
(一)《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经法定的验资机构提供 验资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与申请资质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一览表及其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
(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学历(学位)和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八)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授权签字人的批准证明;
(九)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上岗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十)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及质量控制措施;
(十一)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专项检测和综合检测的资质标准略有不同。集中表现在注册资本金额的数量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等其他方面。希望您通过上述资料的阅读,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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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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