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在我国没有工伤鉴定期间单位怎么给发工资?

在我国没有工伤鉴定期间单位怎么给发工资?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2、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劳动者遭遇工伤如何维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实际生活中,经常有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而事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雇佣老板往往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劳动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最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有其他书面材料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应掌握用人单位和老板的详细信息,并保存好医疗费等单据,便于以后发生纠纷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给与工伤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工伤职工能要求哪些赔偿?
  除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工伤的职工一定的补偿金:(1)工伤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医交通费及食宿费:住院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2)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3)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没有工伤鉴定期间工资正常情况下也是应该照发不误的,和自己当初上班的时候的工资待遇没有什么差别。可是因为有些公司几乎是从员工住院治疗的那一刻开始就停发工资了,考虑到自己工伤鉴定的这个程序还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如果公司在此期间没有发工资,等到最后在一起索要即可。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疫情哄抬物价处罚标准是什么?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处罚标准是什么?目前,对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处罚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的情况要根据当地的政府部门的行政通知为准。不管是在疫情期间......


·故意杀人怎样判断是否属于犯罪中止,应该怎么量刑?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二)行为人......


·共同诉讼标的内容是什么?
      共同诉讼标的内容是什么?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


·企业名誉权侵权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企业的名誉权就等同于是公司的商誉的,一个公司的商誉是能够立足于市场的根本所在。侵犯公司的商誉权所带来的间接性的损失一时之间恐怕是很难挽回的,......


·公司拖欠工资应该找什么部门
      公司拖欠工资应该找什么部门建议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合同解除有期限限制吗,解除合同是否有期限
      合同解除有期限限制吗,解除合同是否有期限一、合同解除有期限限制吗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


·随着社会节奏的不断加快,速度似乎成了人们做事的些许追求
      随着社会节奏的不断加快,速度似乎成了人们做事的些许追求,婚姻这样的大事对于现在的年轻人来说就是个形式,只要爱的够深,有么有结婚证并不阻碍他们......


·农村没有房子可以分户吗?
      农村没有房子可以分户吗农村没有房子可以分户。分户,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后,从父母户口里面独立出去,自立一户。户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户,是指公民虽同......


·劳动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要遵守合同规定,给职工安排工作,支付工资报酬,并提供社保公积金待遇。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


·工程质量必须实行的依据是什么?
      工程质量必须实行的依据是什么?关于工程质量的鉴定标准相信您已经有所了解了,不管是校建也好还是其他建筑也好,工程质量是必须实行的,关于工程质量......


·舅舅没有子女外甥有没有继承权?
      舅舅没有子女外甥有没有继承权?一、舅舅没有子女外甥有没有继承权?没有继承权,除非是舅舅在遗嘱中给外甥留有份额。舅舅没有子女,但还是可能存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