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工伤作为我们工作中所受到的伤害

工伤作为我们工作中所受到的伤害,我们可以向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进行索赔。那工伤带给我们的伤害是长久的,在一定时间或短时间内是无法治愈的。我们在这一期间内的生活怎么办呢,那工伤鉴定后工资标准有什么样的规定的呢,下面我们就为您做详细的解答。
  工伤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
  劳动法中对于工伤工资并没有规定,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不变,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以确定不同的工资。
  工伤鉴定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您看明白了么。这里明确了,由于工伤所致的人员在受到工伤的鉴定后,用人单位要每月发放一定比例的津贴以满足工伤人员的正常生活。在这里我们也提醒您一定要安安全全的工作,为了你和你的家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放弃继承视为对他人的赠与?
      一、放弃继承视为对他人的赠与?放弃继承并不是视为对他人的赠与,放弃继承权既可以口头的形式,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则需要写一份放弃继承权......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标准是怎样规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发放贷款,......


·腰椎骨折一般赔多少钱
      一,腰椎骨折一般赔多少钱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


·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一、什么是股权转让(一)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


·刑事案件被批捕后取保可以吗?
      一、刑事案件被批捕后取保可以吗?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是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


·如何计算数罪并罚的年限
      一、如何计算数罪并罚的年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财产分割原则
      财产分割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


·人民财产保险车险理赔流程是什么?
      人民财产保险车险理赔流程是什么?一、人民财产保险车险理赔流程是什么?出险-报案-查勘-定损-核价-核损-核赔-支付出险:发生事故。1.报案:一......


·享有著作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享有著作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第一,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来判断各国立法中大致都将是否是处于营利目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对合理使用非营利......


·一、人伤交通事故理赔资料有哪些?
      一、人伤交通事故理赔资料有哪些?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商标权是否需要摊销
      商标权是否需要摊销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是一种无形资产,那么问题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