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实践中该怎样认定自首,要注意哪些问题

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那么具体来说该怎样认定自首呢?下面我们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
   一、该怎样认定自首
   1、自首的具体内容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2、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1)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
  (2)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3)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4)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如果投案后,又逃脱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或仅以电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归案的;或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不肯讲明身份;这些明显是不愿接受国家的制裁的表现,不能以自首论,只能视为悔罪的一般表现。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的都是允许的,可不能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追诉。符合上述之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这样认识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统化的。
   二、认定自首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
   1、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2、在犯罪自首制度中,我国司法理论也实践也认为单位也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认定自首是确认是否有自首情节的关键所在,若经过认定确实构成了自首的话,那么法官在最后判刑的时候就要考虑到这一情节,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至于,在认定自首的过程中有哪些注意问题,上文中也做出了讲解,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股权转让对价评估有什么影响?
      股权转让对价评估有什么影响?股权转让对价评估可以避免股权转让对持股人造成的利益上的损失,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这些依赖于合理的对价。对价原本是......


·一、无伤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审理时间是多久?
      一、无伤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审理时间是多久?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


·在什么情况下公证人员应该回避
      在什么情况下公证人员应该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


·欠钱5万不还怎么办有欠条?
      欠钱5万不还怎么办有欠条?欠钱5万不还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支付还款。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是在被告所在地(即户籍地或办理了居住证明的居住......


·有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可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


·骗贷案件能否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骗贷案件能否提出附带民事诉讼?骗贷案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


·故意杀人罪预备犯怎么认定?
      一、故意杀人罪预备犯怎么认定?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亦称故意杀人罪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


·交通伤残按城镇居民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一、交通伤残按城镇居民赔偿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


·房屋建筑工程质保期为多久 ?建筑完工以后,各方面的基础设施
      房屋建筑工程质保期为多久?建筑完工以后,各方面的基础设施都需要有一个质保期,不能说还没用多久就出现了什么问题,这样的话对广大市民来说是不公平......


·构成信用卡诈骗3个条件是什么?
      现在利用信用卡犯罪很普遍。那构成信用卡诈骗3个条件是什么?一是侵害的对象是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及与信用卡有关的公私财物等。二是实施犯罪的工具......


·新《劳动法》对于内退怎么规定的?
      内部退休,对于您来说可能并不是特别的陌生了,因为很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话,都会面临着内退的,这样情形当然,我国的新的《劳动法》对于内退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