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房地产继承的概念以及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

房地产继承的概念以及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
  
  房地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二、房产继承的法定顺序: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 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 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三、房产继承的条件:
  
  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综上所述,房屋继承法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有多位继承人,需要按照医嘱或者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进行房产继承,同时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物。并且需要办理相关的转移文件和过户手续。如果您本身有比较复杂的继承财产问题,欢迎联系本站律师,为您进行专业解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离婚纠纷上诉状抚养权范文是怎么样的?
      离婚纠纷上诉状抚养权范文是怎么样的?一、离婚纠纷上诉状抚养权范文是怎么样的?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市人,住××......


·丈夫外遇起诉离婚怎么办?
      夫妻双方离婚会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其中就包括了一方外遇。在实践中,由于一方有外遇而向另一半提出离婚的情形并不少见。有些丈夫有了外遇,会向妻子提......


·找不到债务人了该怎么讨债
      找不到债务人了该怎么讨债一、找不到债务人了该怎么讨债现实生活中,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往往......


·交通事故前三个月工资证明怎么写
      交通事故前三个月工资证明怎么写兹证明_____是我单位员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单位工作___年,岗位为_________,年收入__万......


·离婚后怎样起诉变更抚养权
      一、离婚后怎样起诉变更抚养权?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


·赠送的房子卖交多少税
      赠送的房子卖交多少税1、赠送和买卖交税是一样高的,赠送视同买卖计算缴纳房子契税。2、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


·工伤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
      很多时候劳动者都会因为工伤事故的处理而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这个时候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劳动诉讼,可以说是处理这类纠纷比较好的方式。然而劳动仲......


·没有收入抚养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孩子的抚养权是与身份有关的权利,故而是不能依据父母的意愿来决定是否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的,对于在离婚后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按照既定的约......


·借款合同的特征
      (1)当事人和贷款有特定的范围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只能是有借贷权利的金融机构(银行、信用社),而借款方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它经济......


·房产证什么时候办理,办理要准备哪些资料?
      房产证什么时候办理,办理要准备哪些资料?一、房产证什么时候办理,办理要准备哪些资料(一)房产证什么时候办理1、需要贷款银行提供的资料(办证......


·公司破产清算顺序,担保权处于什么地位
      公司破产清算顺序,担保权处于什么地位一、公司破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