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主要有哪些
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主要有哪些?
一、明确的估价目的
司法鉴定评估的估价目的包括拍卖底价、分家析产、折价抵债等等。明确估价目的,对于我们进一步设定价值定义,制定技术路线都十分重要。估价师在实际工作中,应取得案件的起诉书、判决书、鉴定申请书等卷宗资料,并与法官就估价目的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应在评估委托书中进行明确。避免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答非所问,给司法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使估价机构陷入被动。
二、合理的价值定义
价值定义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估价结论的可靠性。与其他评估业务价值定义的相对确定性不同,鉴定评估的价值定义往往依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的不同,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控制估价机构的法律风险至关重要。举例来说,拍卖目的情况下往往评估的是其合法转让条件下的市场交易价值;但对于很多分家析产目的下的鉴定评估,估价对象往往权属资料不齐或受限制(例如宅基地),这就需要估价师与法官根据估价目的,坚持客观、公正、合情、合理的原则,本着解决矛盾纠纷、维护正当权益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定义。 合理的价值定义需要估价师在遵循估价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很好估价的根本目的相结合,避免不假思索的“市场价值”,深刻的理解市场价值仅仅是价值的一种形式,从根本上去规避司法鉴定评估的潜在法律风险。
三、谨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估价师应当谨慎对待假设和限制条件。司法鉴定评估结果必须同价值定义严格对应,才能真正实现估价目的。原则上,估价报告中的每一项假设和限制条件都应得到法院的事先认同,由法官协助判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合理性及是否会对审判和执行产生影响。除法院允许外,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中应避免出现对权属、面积、使用标准等重要因素的假设,防止估价报告失去期望的使用价值。
四、科学的估价方法
司法鉴定评估应当仅仅围绕价值定义,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而在市场比较法使用过程中,必须注重选择与估价对象具有较强可比性的实例,科学的设定价值定义条件下的各个比较因素,使得估价结果不偏离价值定义的内涵。
五、严谨的技术路线
1、现场踏勘。估价师在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有法官陪同,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律师共同到场。现场踏勘过程中,估价师应公开收集各种权属资料,并要求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估价师必须拍摄估价对象及其环境照片,并与踏勘基本数据填写现场踏勘登记表,注明踏勘日期和踏勘人员,并要求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
2、基础资料校核。对于取得的估价对象权属等基础资料,估价师应当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校核。对于存在权属不清、基础数据不明的,估价师应当与法官沟通,共同协商解决方案,不得擅自做出假设。
3、市场数据调研。估价师应当通过公开渠道调查各种司法鉴定评估过程所需的基础数据,并做好底稿的存档工作,对于一些电话咨询、专家咨询等数据应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阅。
4、估价计算。司法鉴定中的每个估价计算过程和数据来源,必须严格遵循估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有理有据,避免“拍脑门”,确保估价计算过程的科学合理,确保估价结果做到准确无误。
六、规范的作业程序
司法鉴定估价的风险防范,关键是要估价师和估价机构树立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估价师应当严格按照估价程序,执行每一步估价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估价机构应当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建立严谨的技术审核、资料存档等制度,规范估价作业程序。
首先就要求司法鉴定中心要明确本次评估的具体目的,而且在定价的时候必须要合理,包括评估的方法和相关的技术路线都必须要讲究科学,而且整个评估过程必须做到规范的进行,评估报告和市场上的实际状况应该是相吻合的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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