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自愿认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当庭自愿认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227条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第231条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实务中,对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应重点掌握以下内容。1、认罪程度认罪的程度是确定当庭自愿认罪情节从轻比例的首要因素。稳定地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和情节的,会获得较大的从宽比例。2、悔罪表现悔罪是当庭自愿认罪情节从轻的重要因素。认罪没有悔罪的,从宽幅度要小些。3、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轻重犯罪的性质和罪行轻重是从宽处罚的主要因素。犯罪性质恶劣,罪行重的,从宽幅度要小些。综上所述,法官对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认定需要从以上是哪个方面着手,被告人如果诚实地将自己的犯罪经过全部供述出来,并且表现出对自己行为的悔过,以及其本身的犯罪事实并没有达到较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和恶劣影响的就可以得到法官减轻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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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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