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怎么计算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在生活中,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纠纷,债权人就要注意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因为我国法律对于借款合同的保护是有一定的时效限制的,过了时效借款合同则会失去法律效力,债权人也就失去了胜诉的权利。那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也就是说怎么计算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呢?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
  一、怎么计算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1、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6日,针对云南高院的批复法函〔2004〕22号《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对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因此,应当认定在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权分为若干个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从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计算。2、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后、必要的债务履行准备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但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超过20年,不予保护。因此,对于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或者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二、如何计算借款合同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为两年。借贷双方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没有返还借款,债权人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即明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两年内不主张,即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当然,如果在追讨借款的过程中,债务人又重新承诺了履行期限的,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该借款的诉讼时效从新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重新计算。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期限的,我国根据其不同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则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表示拒绝或无力履行时开始计算;如债务人未表示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或者承诺履行债务的,应当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期。准备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准备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对合理的准备期达成一致的,从其约定;不能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少于两个月。”希望对您计算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能够有所帮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一些一些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发生纠纷时,没有关注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导致自己打官司失败的事情。如果您遇到了债权债务纠纷,不知道怎样计算诉讼时效,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债权债务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河北省肃宁县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河北省肃宁县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土地征收需要支付被征收人相应的赔偿费用,这是您都知道的事实。但是,征收土地的赔偿费用的标准是怎样的呢?您可......


·取消探视权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取消探视权的条件具体是什么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


·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有什么争议?
      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有什么争议?1、违约责任说。违约责任说认为,医疗机构或医生与患者依合意形成契约关系,医疗机构或医生未尽谨慎治疗义务导致发生......


·怎么对玩忽职守罪判刑处罚
      怎么对玩忽职守罪判刑处罚一、怎么对玩忽职守罪判刑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


·小产权房能出售转让吗
      小产权房子买卖不合法,从法律上来说小产权房子是不允许交易的,因此没有法律效应,在购买后如果出了问题而调解不成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条农民集体所......


·赠与合同撤销权时效的介绍
      赠与合同撤销权时效的介绍一、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1)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条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时。时效:自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内......


·诈骗罪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是什么?
      诈骗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犯罪类型,可大可小。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含两方面,一面是客观的,另一面是主观的。客观上的认定是毫无争议的,但诈骗罪非......


·承包合同诉讼主体是什么?
      承包合同诉讼主体是什么?承包合同的主体就是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是怎么样的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是怎么样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一般对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都是非常严格的,现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


·猥亵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


·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理由有几种
      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理由有几种《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