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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承诺的定义和区别是什么?

要约和承诺的定义和区别是什么
  
  要约和承诺的定义和区别是什么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承诺是指对要约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承诺的区别:
  
  1、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A.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A.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B.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3、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没有撤销制度;承诺一旦到达即生效,合同成立。
  
  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①、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人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撤回的,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接受或还盘。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要约是一方希望另一方签订合同的行动表示,承诺是被要约方答应另一方所有的合同条件的行为,所以希望各位朋友能够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能够注意好合同里的细节,以免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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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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