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包括哪些?
一、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包括哪些?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是指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或协议规定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付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检验单证或商品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异地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购销以及由于商品购销而发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有时同城交易也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应指出使用这种结算方式应具备以下条件:收付款双方订有符合法规的经济合同;收付双方信用较好,都能遵守合同;有确定货物已发运的证件;每笔转账结算的金额在1000 元以上。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方法,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基本相同。
二、托收承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个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誉。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若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综上所述,托收承付是两个业务,一个是银行托收,另外是企业承诺支付。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包括现金支付、企业存款支付等。一般来说,付款企业可以用其在银行的存款向托收行支付货款。办理托收承付需要一定条件,比如买卖双方签署经济合同,双方信用状态良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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