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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财产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未成年财产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
  
  (1)获得的奖金,如因学习成绩优异而获得的奖学金,因见义勇为而获得的政府奖金等。
  
  (2)接受赠与而得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3)通过遗嘱继承而获得的财产。
  
  按照《继承法》规定,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让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自己的遗产,因此,未成年人通过遗嘱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遗产,应当归属未成年人本人。
  
  (4)因人身受到损害而获得的赔偿。
  
  未成年人因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致残的,有权要求加害人等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属于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5)享有智力成果而得的财产。
  
  未成年人虽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但可以从事智力成果创作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所以,未成年人通过发明专利、发表文章、绘画作品等智力成果获得的报酬属于其个人的财产。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二、执行案件中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保护和执行的策略
  
  (一)建立惩罚制度严打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给未成年子女行为
  
  基于现实中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从而导致法院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日益增多的现状,笔者认为,法院在执行判决时,如果执行申请人能提供线索并且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到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为,法院可将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列入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来进行审查。
  
  与此同时,法院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可供财产审查制度,并就执行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要求被执行人对其子女名下财产的来源进行说明。经调查证明被执行人的确为了逃避执行而转移财产到其子女名下的,应当将未成年子女的不良财产部分作为可供执行财产来予以执行。
  
  (二)明确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范围。
  
  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取得的财产,劳动、营业等方式有偿取得的财产,供子女个人使用的衣服物品,以及其他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三)明确被执行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照顾。
  
  强调被执行人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的照顾义务,更好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须就未成年子女受遗赠或赠与而无偿取得的财产编制目录,并呈交法院。在亲权解除或终止时,被执行人不再享有财产的法定管理权,应将财产账目交还给未成年子女。允许被执行人为未成年子女利益而使用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收入,但对未成年子女通过劳动取得,以及禁止被执行人用益条件的赠与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不享有使用收益权。限制财产处分,并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处分权决定着财产的命运,在所有权各项权能中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必须坚持“为子女利益”原则。未经法院的批准和法官的许可,不得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动用财产。如果被执行人财产处分行为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被执行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四)增设监督人或监督机构,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对未成年人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须经监督人或监督机构许可后才能实施。而且,被执行人或监护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管理失当且主观上有过错的,对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强化未成年人权利主体的观念,尊重未成年人合理、适当的财产处分行为。
  
  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本人并听取其意见。并基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被执行人和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法定代理权。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可以做合法的有息投资等予以维持或增值使用,由未成年人财产所得的收益归未成年人所有。非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需要不能动用其个人财产,不能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或者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财产权观念,帮助其发展认识自我的能力,给他们适度的自由和自主抉择、自负其责的机会。在非亲权人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其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职责,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加入: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制作财产目录,必要时予以公证;对财产的收支和管理情况,接受监督人或监督机构的监督;在财产处分上,监护人应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
  
  (六)加强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在司法活动中要贯彻始终,以强化司法保护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针对保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司法解释和实行案例指导,更好地指导法官谨慎处理涉及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案件。综合未成年人的实际能力状况和客观因素,考虑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殊需要,办理案件
  
  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必须用在和未成年人相关的事情当中,就算是监护人也不能够将未成年人的财产随意的处置的。并且还明确的划分出了属于未成年人个人财产的范围,比如当事人获得的奖金,因为继承而获得的财产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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