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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20年权利消灭,在哪些地方有所改动?

民法总则20年权利消灭,在哪些地方有所改动?
  
  时代在发展,民法总则也在不断更新,但初衷但是一样的,规范社会治安,让我们活得更安定,不过每次更新社会上总会引起热议,不过这是一个很好的现象,公民监督维护保护社会的法则是社会和谐的一小步,民法总则20年权利消灭,那么在哪些地方有所改动呢?
  
  下面介绍修改稿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所作重要改动:
  
  (一)将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由“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改为“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相应时间为准”(第15条)。
  
  (二)新增遗嘱监护(第25条第3款)。
  
  (三)死亡宣告撤销时配偶未再婚的,其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增加“但是”:“任何一方不愿意自行恢复的除外”(第45条)。
  
  (四)增加规定个体工商户无法区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第50条第1款)。
  
  (五)增加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第61条第2款)。
  
  (六)增加规定营利性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法律行为效力评价标准(第71条)。
  
  (七)增加规定捐助法人的内部治理规则(第82、83条)。
  
  (八)完善人格权规定,增加规定“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95条),增加规定“身体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类型(第96条)。
  
  (九)将“不作为的默示”修改为“沉默”(第112条第2款)。
  
  (十)删除意思表示瑕疵情形的法律行为变更权(第119-123条)。
  
  (十一)将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合并(第123条)。
  
  (十二)规定恶意串通法律行为无效并完善其表述(第127条)。
  
  (十三)增加规定间接代理(第136条)。
  
  (十四)增加规定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时的代理行为有效规则(第148条第2款)。
  
  (十五)将第九章章名改为“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并增加第十章规定“期间的计算”。
  
  (十六)增加规定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第164条第3项)。
  
  修改稿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作了实质性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使法律结构更加合理,并增强了概念的准确性、法律的逻辑性和可操作性。但尚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余地,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建议改用《合同法》第六条原文:“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建议保留民法通则关于国际条约适用的规定。
  
  三、建议完善胎儿利益保护条文。
  
  四、建议删除第三十三条关于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
  
  五、建议恢复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关于先行中止监护和设置临时监护人的规定,作为本法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之前,可以视情况先行中止其履行监护职责,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六、第四十一条关于死亡宣告申请的规定,建议增加第二款:“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无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死亡的,由当地人民检察院申请宣告死亡。”
  
  七、建议从第五十七条删除“信赖登记的”一语。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其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删除“信赖登记的”,即改为:“法人的实际情况与其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八、第七十一条:“营利性法人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超越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行强制性规定外,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建议删除条文第一句,改为:“营利性法人超越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外,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九、建议删除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营利性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七十三条:“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十、建议恢复室内稿第七十九条规定,文字稍作修改,作为本法第七十二条:“营利性法人的权力机构或者执行机构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该决议无效。”(第一款)“营利性法人的权力机构或者执行机构的决议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法人章程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规定的,相关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相关成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者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第二款)
  
  十一、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定,建议删除其中“受领人的合理信赖”一句。
  
  十二、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虚假行为的规定,建议增设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规则,作为第二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其他法律行为的,适用关于其他法律行为的规定。”
  
  十三、建议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恢复征求意见稿的5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十四、建议参考借鉴发达国家立法例,增加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特别规则。建议条文:“基于性的自主决定权受侵害的请求权,于受害人满十八周岁前,诉讼时效不开始进行。”(第1款)“基于性的自主决定权受侵害的请求权,受害人与加害人处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中的,于受害人满十八周岁并且脱离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之前,诉讼时效不开始进行。”(第2款)
  
  综上所述,虽然民法总则20年权利消灭,但是在很多方面,民法总则的改动都是为我们所用,能够更好地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让犯罪分子逃脱不了法网,其实主要坚持自己的本心,不做违法违纪的事,快乐的活在这个安定的社会上才是最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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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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