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根据物权法什么是物权效力?

民事主体所拥有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都属于物权,尽管物权是很多民事主体都依法享有的,但是很多主体,由于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故而不知道什么是物权效力,这导致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后,也不能及时的得到救济。
  一、根据物权法什么是物权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有关,但并非物权权能本身,而是物权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
  二、物权效力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学界历来存有争议。以史尚宽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而不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还有学者指出,物权之间存在优先性的观点在逻辑上也不成立,因为某一物权对另一物权优先,就意味着另一物权不优先,也即是有的物权优先,有的物权不优先,由此归结出物权彼此之间具有优先性的一般性结论,显然存在逻辑上的错误。另一种学说对物权优先性的问题持宽泛的理解,认为其既包含物权对债权的优先,也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即先设立的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对于这两种不同学说,各有其可成立的依据,可解释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以物权效力既有对债权之优先,又有物权彼此之优先为广义的见解。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在同一物之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无沦其成立次序先后,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根据主要在于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经过登记或动产经过交付转移了占有,就发生物权转移,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债权的效力。如未经过登记或交付,就还停留在债权阶段,债权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彼此不发生某一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的问题。具体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主要表现在: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一房多卖,导致同一标的物上成立数个债权,彼此平等。如果卖房人与其中一个买房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该买房人对该房产取得所有权,可以对抗其他与卖房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债权,这些债权人不能就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该房产主张其债权的实现。
  2、他物权优先于债权
  他物权包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当同一标的物上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用益物权应当优先于债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属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其用益物权对抗第三人对该建设用地主张租赁、借用、赠与等债权。担保物权亦相同。当同一标的物之上担保物权和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相对普通债权人拥有标的物折价后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法上的别除权亦是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典型例子。物权优先于债权是一般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会出现例外。例如:(1)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享有的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如后来该租赁标的发生物权变动,这一变动的结果不能对抗租赁合同的效力。(2)已经预告登记的债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该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而是将来交付的不动产,将购买不动产的合同进行预告登记,登记的虽然是债权,但是经过登记后的债权已经产生了类似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将来的针对该登记的不动产发生的物权变动。
  (二)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是否存在优先效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此前面已有提及。立足于物权效力的广义理解,物权的优先效力应当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亦称作物权的对内效力或物权的对内优先性,意指同一物之上多个他物权并存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物权设立的先后确立物权实现的顺序,先实现的物权相对后实现的物权而言具有优先性。根据物权的排他性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多个所有权,但可以设立多个互不冲突的他物权。多个他物权中确立优先性的依据首先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此条规定背后的法理在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与留置权是约定担保物权,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权利。其次,应当按照权利设定的先后时间确立物权之间的优先顺序,亦即通常所讲的“先来后到”规则。我国《物权法》第199条对此亦有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一规定体现了权利设立在先就应当实现在先的原则。从以上规则可以看出,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多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其权利的实现必有顺序,表现为一物权对另一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优先效力的依据或是法律规定,或是设立、登记在先。这种权利实现的先后顺序表现了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对于民事主体,在获得物权之后,需要到相关机关办理使用证,然后到制定的银行机构,缴纳税额,之后才可以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最大的特征,是享有排他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根据刑法规定检察院玩忽职守怎么判?
      根据刑法规定检察院玩忽职守怎么判?一、根据刑法规定检察院玩忽职守怎么判?根据刑法规定检察院玩忽职守的判决方式是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水管爆裂财产侵权答辩状的格式是什么?
      水管爆裂财产侵权答辩状的格式是什么引发财产侵权的具体原因是非常多的,就像是如果家用水管爆裂的话肯定会给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方方面面都造成损失......


·一、交通事故赔偿方式有哪些影响因素?
      一、交通事故赔偿方式有哪些影响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


·解除合同确认书的范本
      解除合同确认书的范本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适用协商解除)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一事确认如下:1、甲乙双方于签订劳动合同(未到期)......


·抽象犯与危险犯的区别有哪些?
      抽象犯与危险犯的区别有哪些?抽象犯与危险犯的区别肯定是有的;1、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行的行为有无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是否需......


·很多时候男女在有结婚打算的前提下,可能才会考虑到买房,但由于
      很多时候男女在有结婚打算的前提下,可能才会考虑到买房,但由于资金有限,往往也不可能说是一次性全款购房,因而选择按揭贷款买房的情况就比较多。而......


·缓刑中被司法拘留会有影响吗?
      一、缓刑中被司法拘留会有影响吗?有缓刑在身被司法拘留不受影响。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判处适用缓刑的,在考验期内,是需要适用社区矫正的......


·关于夫妻离婚补偿怎么判?
      关于夫妻离婚补偿怎么判?关于夫妻离婚补偿分配主要是看夫妻双方的户口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均为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即均为农村户口,则此征收补偿......


·如何判断劳动关系的建立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大多数人普遍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的双方之间就存在了劳动关系,在双方权益受到侵犯时就会受到劳动法的保......


·法律规定嫖娼拘留要多久
      嫖娼拘留要多久嫖娼被抓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


·侵犯姓名权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侵犯姓名权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在对公民人格权造成侵权的时候,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多半是两方面的,即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而对于侵犯名誉权来讲,则损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