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关于客户拖欠货款联络函具体格式是什么

如果想要和自己的客户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的话,那在处理债务债权的这种事情的时候就一定要选择合适的方法。比如说可能客户在接到货物以后长时间的没有将货款及时的打入指定账户当中,那么公司也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内由工作人员向客户下发催货款的联络函。可能当公司的领导将这个任务交给自己的时候,有些人还不是特别了解关于客户拖欠货款联络函具体格式是什么?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关于客户拖欠货款联络函具体格式是什么?拖欠货款联络函(公司名称)附件(或以下)是我司此月的发货清单(对账单),请查阅。按照我们的约定, 年 月 日账款到期,烦请确认账单后尽快帮安排付款。如有疑问,请联络。 天内未收到回复,视为确认账单。以下是我司的账号资料。(如需开具发票,请向我司提供开票资料。)对账单详情:包括时间、数量、金额、接收人等。附上账号资料。感谢他们的工作支持!再落款,盖公章。年 月 日二、书写联络函的标准联络函: 其中商务函电是指在日常的商务往来中用以传递信息、处理商务事宜以及联络和沟通关系的信函、电讯文书。写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标准:(1)准确。商务信函的内容多与双方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要完整、精确的表达意思,用于乃至标点符号都要做到准确无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2)简洁。在做到准确、周到的前提下,应用最少的文字表达真实的意思,不能拖沓冗长。(3)具体。信函所要交待的事项必须具体明确,尤其要注意需要对方答复或会对双方关系产生影响的内容,绝不能语言不详。(4)礼貌。要掌握礼貌、得体的文字表达方式,以有利于双方保持良好的关系。(5)体谅。要学会换位思考,能够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思考问题。这样容易获得对方的认同,有利于双方达成有效的沟通。其实说白了,联络函也就是提前的给客户的一个提醒的作用,如果客户在收到了联络函以后仍然很长的时间之内都没有汇款,那么有必要的话可以亲自到客户公司的所在地当面联系一下,联络函的这种文书当中的具体内容对照着双方合作和交易的实际情况填写。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撤诉的流程的?
      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撤诉的流程的?一、撤诉的的流程及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撤诉是法律赋予原告专有的诉讼权利,但原告申请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


·装修污染超标赔偿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有能力能够自
      装修污染超标赔偿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有能力能够自己买房,自己装房,但如果房屋装修污染超标,人体就会受到很大的伤害,遇到这种情况,可......


·解除劳动合同举证责任规定是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举证责任规定是什么?解除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最高人民法......


·私募基金隐名股东的权利保护有哪些?
      私募基金隐名股东的权利保护有哪些?1.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书面协议是确认双方权利义......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有哪些?一、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有哪些?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有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刑拘取保候审之后还会不会判刑?
      刑拘是指行为人在涉及违法犯罪之后,依法对其拘留,而取保候审是指暂时将犯罪嫌疑人释放,那么,刑拘取保候审之后还会不会判刑?取保候审与判刑是两个概......


·植皮与不植皮工伤鉴定方面有区别吗?
      植皮与不植皮工伤鉴定方面有区别吗?这是要结合具体情况认定的,一般情况要依据伤的轻重来认定处理的,所以说鉴定的结果也一定是不同的,鉴定时要向鉴......


·夫妻离婚能否分割家庭财产?
      夫妻离婚能否分割家庭财产?只要是共同财产都可以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


·公民的版权是什么意思?
      公民的版权是什么意思?一、公民的版权是什么意思?公民的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根据规......


·夫妻离婚什么叫无抚养能力?
      夫妻离婚什么叫无抚养能力?无抚养能力就是养不起孩子,大多数情况下是指身体缺陷不能工作或者精神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于孩子的抚养无能为力,......


·一、离婚女方不付抚养费吗?
      一、离婚女方不付抚养费吗—可以的特殊情况1、支付抚养费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根据民事法律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