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怎么办

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怎么办
  
  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能够做到有计划有准备的情况之下,才能够有条不紊的在工作和家庭当中娴熟的处理好各种事情。就像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家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可能在2018年就已经到期了。也有很多人都非常关注于自己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这个问题,并且非常担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怎么办?
  
  一、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怎么办?
  
  近期,国土资源部收到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如何处理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请示》,温州当地群众期盼尽早解决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方便其办理住房交易、过户以及不动产登记手续。为解决这些群众当前面临的实际问题,维护其应有权益,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协商之后,复函并抄送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在相关法律安排明确之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
  
  1、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2、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3、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二、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
  
  1、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娱、旅等盈利性项目用地。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其他综合类性质用地。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三、获得土地的方式有哪几种?
  
  1、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交付其使用,或者无偿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金:是指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3、国家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的行为。
  
  4、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由此可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话也没有什么需要担心和害怕的,国家规定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长达70年,可这也并不是说时间一到了以后政府机构当中的工作人员就能强行的将公民赶出去的,所以说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以后,等同于是自动续期,到期以后的产权限制等不会有任何的改变和转移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商业秘密定义、商业秘密范围、保密期限、违约责任、保密报酬等。法律允许劳动关系......


·房产纠纷起诉后续怎么样的基本含义
      房产纠纷起诉后续怎么样的基本含义核心提示:房产开发极易引发纠纷,遇到纠纷时有许多的处理解决办法。但有哪些纠纷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呢......


·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财产犯罪的一种,但同时也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不仅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了他人......


·离婚房屋如何进行评估?
      离婚房屋如何进行评估?1、获取估价业务获取估价业务是指获取房地产估价业务,这是房地产估价的先决条件。2、明确估价基本事项无论从何种途径获......


·离职后公司多长时间算拖欠工资
      离职后公司多长时间算拖欠工资?理论上离职时不支付工资的就算拖欠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公司不付加班费违法吗?
      公司不付加班费违法吗公司只让加班但是不给加班费当然是违法的,法律规定加班是要给员工加班费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而加班费......


·一、 遗嘱继承权公证怎么办理?
      一、遗嘱继承权公证怎么办理?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中,常见的责任主体有如下几种: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中,常见的责任主体有如下几种:1、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实施雇佣行为驾......


·集资诈骗公司的业务员有责任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了获取利益,会用诈骗的方法来非法集资,占有他人的财产,这其实是犯罪的行为。如果有某家公司的业务行为构成了集资诈骗罪,公司......


·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是什么?
      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是什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分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分共有又称为......


·生母确认抚养权的情况是什么?
      夫妻双方离婚后,有时候孩子会归父亲抚养。之后父亲再婚,由继母抚养孩子。当父亲因为意外身亡时,照顾孩子的重任就到了继母身上。这是,作为生母,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