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当下社会

当下社会,醉驾行为是一直饱受您所唾弃的,醉驾不仅将自己生命置之度外,同时也没有对社会大众负责。交通醉驾在近几年的时间导致了多少事故,破坏了多少家庭。那么事业编醉驾肇事开除公职吗?本站我们将利用接下来的时间为您详细解答这个问题并举出实例来阐述。
  事业编醉驾肇事开除公职吗?请看下面内容。
  醉驾性质由行政违法衍变为刑事犯罪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机动车保有量达到一定数量,醉驾行为开始上升为社会热点。近些年来,我国不断修改相关法律、加大交通违法行为成本,甚至将醉驾性质由行政违法衍变为刑事犯罪,不难看出,社会对酒后驾驶已经到了“零容忍”的程度。1988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于2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七十七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上驾驶证。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对饮酒、醉酒后驾车的法律处罚力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条例施行后,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着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衍变为刑事犯罪行为。欢迎订阅2011年国际旅游岛商报“酒驾入罪”即将走入我们的生活。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着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而公务员醉驾几乎等同于砸掉自己的“铁饭碗”。酒驾,这一行为由行政违法衍变为刑事犯罪,反映出社会对此行为已经到了“零容忍”的程度。然而,姗姗来迟的“酒驾入罪”在刑法修正案中尚存许多无法明确的“硬伤”,需要一系列完整的司法解释来配套执法。在此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清楚,“酒驾入罪”,究竟是怎么一个概念和过程。悬疑一:如何确定司机醉酒驾驶?醉驾被定性为刑事犯罪行为后,对证据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才能确定司机属于醉酒驾驶呢?目前,海口交警在查处酒驾时,一般是路查、通过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异议。若有异议,则通过抽血验血方式测酒精含量,然后进行行政处罚(交通事故中的证据相对来说要严格一些)。当醉驾上升到刑事案件后,对证据的要求肯定是不一样的。酒精测试仪测出的酒精含量能否作为证据?是否必须要进行抽血?如何最大限度去搜集证据?酒桌上的“酒友”所说供词能否当作证人证言?对于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据了解,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但每个个体对酒精的耐受程度不同,也就是酒量有大小,有可能有的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但由于其酒量大,并未醉酒;而有的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虽未达到80mg/100ml,但由于其酒量小,却已处于醉酒状态。“从上面的例子来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并不能真正反映出不同个体的实际酒后状态。”有法官这样认为,不管是饮酒驾车还是醉酒驾车,应该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来全案平衡,不能照原来的醉驾标准一刀切。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后,与之前醉驾处罚将有十大不同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醉驾定性为行政处罚,处理方式为行政拘留,适用法律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驾所面临的处罚是15日行政拘留和罚款,虽违法但无罪,由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会留下犯罪记录;面临扣证3-6个月,一年内发现2次注销驾驶证;对公职人员除了处罚外还将告知单位;在处理时限上,只要证据固定即可处理。《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醉驾定性为刑事犯罪行为,处理方式为拘役,适用法律为《刑法》;醉驾者因犯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由公安侦查取证,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1-6个月拘役和罚金;会留下犯罪记录,对公职人员来说,将面临被开除;在处理时限上,有严格的司法程序。对于事业编不同岗位不同阶级的工作人员来说,并不能确定。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在一次醉驾犯错的基础上,再次醉驾,那么无论是何种岗位何种职业都应不予原谅,毫不留情将其开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第三人撤销著作权登记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第三人撤销著作权登记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众所周知,著作权保证了作者对于自身作品的所有权。著作权的拥有需要进行相关的登记。在有些情况下,由于条件......


·债权债务三方协议怎么写?
      债权债务三方协议怎么写?债权债务三方协议甲方:电话:住址:乙方:身份证:住址:电话:丙方:身份证:住址:电话:丁方:电......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吗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吗债务人有时候可能会不知欠一个人的钱,这时候就会产生多个债权人。所以,如果债务人申请破产,这就需要多......


·非法征用土地罪处罚标准细分为哪些?
      非法征用土地罪处罚标准细分为哪些?非法征用土地罪处罚标准细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近年来在司法诉讼领域,关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其原因有很多,大部分都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造成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会受......


·存单质押给个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存单质押给个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存单质押给个人的规定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


·汇票背书的方式有哪些
      汇票背书的方式有哪些,要记载哪些事项汇票在流通的过程中可以进行多次的背书,但是背书需要写清楚被背书人,当然要是一开始就限制不能进行汇票背书的......


·老年人立遗嘱在哪里办理公证
      老年人立遗嘱在哪里办理公证一、老年人立遗嘱在哪里办理公证?老年人立遗嘱可以到当地的公证机构公证。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是:1、居民身......


·个人借款借据范本如何起草?
      个人借款借据范本如何起草?现在很多法律纠纷都是民间借贷引起的,其根源就是借贷双方法律意识淡薄,才起草借款借据时,过于随意,导致在还款时,会......


·男方出房,女方出装修,离婚怎么分割?
      男方有房有车,在婚恋市场往往是加分项,有些地方也有男方出房子,女方出装修和车子等习俗,然而,当一段婚姻走到死路,同时也伴随着财产的分割。首......


·钦州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钦州市民遇到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的时候,需要对自己受伤的情况进行一个司法鉴定,只有这样,才能明确伤残等级,为接下来的理赔提供依据。司法鉴定是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