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社保和劳动合同不一致吗?

一、社保和劳动合同不一致吗?
  
  这个问题是最近几年来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说原来的单位缴纳社保,又在新的单位参加了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有人叫做单位协保人员。这样的话,你可以把原单位的社保通过劳动部门转移到新单位继续投保,只要你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必须给劳动者进行投保。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转到一个单位,这个对将来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和退休时没有影响的。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看你和单位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工资单,银行发放工资记录,请假单都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二、企业交社保流程
  
  以上用工都办好后,将相关材料交到社保中心,受理后会出具核定表,办事人员须检查下人数、金额,缴纳起始月份等是否正确。即使工行卡没办下来也不要紧。
  
  1)《社会保险登记表》《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在职职工基本信息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参保单位近期工资名册表一份;
  
  6)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外来务工另需户口复印件)
  
  7)首次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提供一寸红底相片(有二代身份证读取器的社保不需要照片要身份证原件)。办理了单位新参保,同时办理第一次职工新增参保,社保卡需要两个月才制好。
  
  三、签署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高律师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条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时约定了长于试用期期限的劳动合同期,如没有此前提,则双方就试用期的约定即使有协商的合意存在,也无法生效,反而会产生试用期期限“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的效果。因此,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第二,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的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据此规定,且抛开“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谈,仅讨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试用期工资之间的关系,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必须满足的法律要件,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而非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随意就两个数额进行自主约定。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就试用期工资的约定数额未达到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即可能面临被员工要求承担“未足额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公司对员工试用期工资设定为 2000 元,劳动合同期工资设定为 3000 元的做法不当。
  
  第三,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时间前提?
  
  根据相关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前提有两项: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合法有效的试用期;二是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两者不可缺一。本案中,基于第一条分析结果,公司并未与员工约定合法有效的试用期,因此,当然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由于在现实生活中,职员离职再重新找新的工作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故而若原来的单位缴纳了社保,新的单位将不能再缴纳,这也就存在着社保和劳动合同不一致,此时可以让原单位不再缴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贸易合同中的终止条款有哪些?贸易合同中的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贸易合同中的终止条款有哪些?贸易合同中的终止的条件有哪些?一、贸易合同中的终止条款1、合同到期后的自然终止;2、合同中有显失公平的条款;3、合同......


·一、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文的内容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文的内容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


·深圳起诉离婚多久才可以办理完呢?
      深圳起诉离婚多久才可以办理完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


·办理法律援助人员资格是什么?
      办理法律援助人员资格是什么?法律援助政策是国家对一定范围内的人进行的法律帮助的一项政策,法律援助的实施可以帮助家庭困难的人进行专业的法律帮助......


·犯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既遂怎么处罚的?
      犯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既遂怎么处罚的?犯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既遂的处罚是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国......


·一、交通事故人伤保险可以赔偿多少?
      一、交通事故人伤保险可以赔偿多少?交通事故人伤保险可以赔偿多少,应当根据伤残等级鉴定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应当是据实赔偿。交通事故保留伤残等......


·在刑事审判中书记员的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在刑事审判中书记员的回避的情形有哪些一、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书记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撤销权是一种权利,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既可以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也可以放弃撤销权,......


·2023年房产他项权证是什么?
      2018年房屋他项权证是什么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是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律凭证,所以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房屋所有权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法律规定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法律规定是什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1......


·如何收集和运用医疗纠纷录音法律证据?
      如何收集和运用医疗纠纷录音法律证据?当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其不良后果,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者侵权赔偿责任之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