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财产侵权诉讼时效有多久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主要调整的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以及人身权益,在确定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后,若能确定侵权主体,并且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就可以在诉讼时效范围之内,提出诉讼请求,财产侵权诉讼时效有多久呢?
  一、财产侵权诉讼时效有多久?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二、什么是不作为侵权行为
  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对人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消极的行为方式。 不作为侵权就是指,政府部门的不作为,造成对当事人的权利侵害。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不作为侵权具有以下构成要件:(a)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当事人间的特殊关系引起的作为义务);(b)行为人具有行为的能力;(c)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d)过错责任还须行为人具有过错。
  三、不作为相关知识
  
  不作为行为类型:
  关于不作为的类型,刑法理论的通说是分为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此外,我国刑法学界还存在一种同时包含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的犯罪的观点。我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并非简单地在于身体动静,而主要在于违反的义务法规的性质。作为是违反禁止性义务法规,而不作为是违反命令性义务法规。因此,凡是违反命令性义务法规,应为而不为的,就是不作为。不作为的内容是命令性义务法规规定的作为。如果应为而不为,尽管实施了其他身体动作,仍然是不作为。因此,对于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应当从本质上去把握,否则,就可能导致对纯正不作为的否定。例如,公认为纯正不作为犯的遗弃罪,也并非没有任何身体动作。遗弃婴儿,往往将婴儿置放在街边路旁。在这个意义上,我主张作为与不作为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反对关系。
  1、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纯正不作为犯在刑法中都有明文规定,据此可以对纯正不作为犯予以正确的认定。例如,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纯正不作为犯的立法适例。遗弃罪就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这种扶养义务而构成的,是纯正的不作为的犯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形式而犯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由于在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司法机关在认定不纯正作为犯的时候,应当注重考察不作为与作为是否具有等价性。只有在具有等价性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例如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包括作为的故意杀人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这种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就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例如,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致使婴儿饥饿而死亡。这一不喂养的行为作为一种不纯正的不作为,与作为的故意杀人具有价值上的等同性,应以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论处。财产侵权属于一般侵权案件,诉讼时效为一年,这也就回答了财产侵权诉讼时效有多久这个问题。对于那些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希望得到救济的主体,都需要按照该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救济的请求,同时在受伤的过程之中,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新刑法对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新刑法对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新《刑法》对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判刑标准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


·商标转让主要有哪些费用
      商标转让主要有哪些费用商标局要收取的官费是500元,这个是依据法律规定的需缴纳的商标官费。除了必须要缴纳的官费外,如果选择商标代理公司进行办理的......


·我国偷税漏税处罚太清了吗?
      我国偷税漏税处罚太清了吗?不是处罚太轻是根据法律的条款来进行处罚;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偷税漏税的处罚如下: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


·职务侵占需要哪些证据
      不需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时,司法机关并不强调举报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只要将知道的情况如实向司法机关反映就可以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省道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省道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多少?国家目前正在大力整治土地乱占以及整理集约土地,因此各地都处于征地拆迁的时期。众所周知,国家征收农民的土地、房屋之......


·农村土地使用年限过期怎么办?
      农村土地使用年限过期怎么办?农村的土地与城镇土地不同,它是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实行的是土地承包制,集体将土地承包给农民经营,农民对土地只有使......


·在广大大中城市,由于承租人对于相关租房信息的了解较少,常常会
      在广大大中城市,由于承租人对于相关租房信息的了解较少,常常会出现翻屋转租的现象。可是,很多人对房屋转租相关的法律关系不太清楚。那么,房屋转租......


·经营淫秽音像制品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经营淫秽音像制品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经营淫秽音像制品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


·医院和患者怎么写医患协议书?
      医院和患者怎么写医患协议书?一、医院和患者怎么写医患协议书?医患协议书甲方:_____医院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邮政编码:_____乙方:......


·属于玩忽职守的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属于玩忽职守的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一、属于玩忽职守的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


·女职工哺乳期享受哪些待遇
      女职工哺乳期享受哪些待遇第一,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第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