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寻衅滋事得到对方谅解还会被判刑吗?

寻衅滋事得到对方谅解还会被判刑吗?
  
  寻衅滋事是指肇事者由于个人原因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者肆意损害公共设施,造成了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行为。肇事者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情节严重者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但是,如果寻衅滋事得到对方谅解,还会被判刑吗?我们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整理资料如下:
  
  是否会判刑要根据对方受到伤害的情况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而决定,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寻衅滋事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就是“寻衅滋事得到对方谅解还会被判刑吗?”的具体回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无论是否会判刑,肇事者必定是对受害者或者公共财物或者公共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破坏,所以都应当进行道歉并积极的赔偿,而法律也会根据肇事者事后的表现和态度,在量刑上予以考虑。有关具体量刑的问题,可以在线咨询我们本站网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刑法非法买卖土地使用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刑法非法买卖土地使用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一、刑法非法买卖土地使用罪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2、客观......


·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因素有哪些
      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因素有哪些?除了设计、绘图、施工等众多事项以外,建筑工程的质量一直是您关注的重要问题,毕竟安全第一,随着房地产日益壮大的......


·高空坠物处罚规定是什么?
      在具备一定高度的地方将东西丢下因为物理方面的原因会出现很强烈的冲击力,在这个原理之下如果在高楼上丢东西就非常容易导致相关人的严重伤情,所以对......


·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解释是怎样的?
      婚前财产一般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前,各自拥有的工资、房产车子等以个人名义购买的物品,这些物品在婚前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前财产在婚后很容易变成夫妻......


·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


·一、房屋没有使用是否买卖不破租赁?
      一、房屋没有使用是否买卖不破租赁?在房子没有使用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构成买卖不破租赁,房屋没有使用和买卖不破租赁之间是没有关系的,“买卖不破租赁......


·外国人劳动仲裁是否适用于我国的法律
      外国人劳动仲裁是否适用于我国的法律现在我国境内的一些大型优秀的企业,聘请的都有外国高管或者是外国员工。外国员工和我国境内的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


·南平专利申请规定是什么?
      南平专利申请规定是什么一、南平专利申请规定是什么(一)发明专利的申请1、发明专利申请流程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


·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一、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因存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法院审核后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


·如何申请著作权保护
      如何申请著作权保护“互联网+”时代到来后,涌现了一大批文学创作者,我们的版权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了,但是当完成一部作品以后如何申请申请著作权保......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法人可以退出吗?
      公司的设立在我国是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而且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手续,在这个手续的办理过程当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同时,我们国家公司还存在着法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