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没监护人应当怎么办?
《民法通则》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问题。《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子女的监护人确定1、如果父母死亡,子女的监护人是谁?针对这种情况,应由《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即上述法条第二款规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其中关于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2、如果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子女的监护人是谁?针对这种情况,也可以从《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的“(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3、关于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1条之规定,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对于上述这些特定亲属之间的监护顺序是平行的,还是有先后顺序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按照这个规定,我们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平行的,他们的顺序优先于兄姐,兄姐的顺序又优先于其他亲属、朋友。综上所述,儿童没监护人的话就必须及时为该儿童找到法律规定有监护资格人的亲人或者其他组织来当儿童的监护人,务必要保证未成年儿童的权利得到监护人和国家的保护,否则没监护人的儿童就不会拥有一个正常成长的环境。如果对监护权有问题的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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