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酒驾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认定?

酒驾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认定?
  在理论上,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是有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对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够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等待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仍然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二、逃逸后自首的认定
  案例:唐某驾驶机动车将同向行走的高某撞倒,唐某停车查看,发现高某躺在地上不动,头部流血很多,即驾车逃离现场。高某被他人发现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20日后,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肇事经过,公安机关认定唐某对此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法院审理时,唐某不否认犯罪事实,接受审判。对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对能否一同认定该案中存在逃逸和自首两个法律事实产生较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只能认定自首的存在,而不能同时认定也存在逃逸。因为犯罪嫌疑人自首就表明,行为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所以不能认定是逃逸,而应按一般交通肇事罪处理(即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将案例中的情况认定为一般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而不是逃逸后的自首。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否认定自首,应遵循总则指导分则的一般原则处理。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又能主动投案的,应认定逃逸后自首,但在处罚上应和其他自首的情况有所区别,对极少数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交通肇事后逃逸存在着自首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有一个转变过程。在前面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故意支配下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后面不论出于何种想法,只要主动去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就构成自首。唐某是在两种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两个行为,前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后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又能够认定为自首,因此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有自首情节进行量刑。由此可见,交通肇事逃逸后,只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条件,就可以依法认定为自首,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接到通知后才投案的能否认定自首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认定是自首,主要理由: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自动投案”解释为: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而有关部门的电话通知行为,不属于强制措施,所以接到通知后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二是行为人归案具有主动性,即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事发的经过。三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在这里,立法者并未在“供述自己的罪行”前使用“主动”一词,因为前句的“自动归案”已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起到明确的限定作用。因此,接到通知后到案可以认定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符合中国刑法第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知道,酒驾交通事故逃逸之后,驾驶员若被交通管理部门的职员抓获是会受到比较严重的处罚的,一些驾驶与在逃逸之后,还会选择自首,此时若能提供有用的信息,帮助公安机关破案,可能会得到减轻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致人重伤伤残能判缓刑吗
      致人重伤一般不会判缓刑。一般适用缓刑必须同时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


·厂里工伤怎么算工资
      厂里工伤怎么算工资一、厂里工伤怎么算工资首先要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程序怎样的?
      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一般有单位解除、双方协商、劳动者提出解除这几种。单位解除关系的情况包括员工造成损害即时解除,员工无法工作提前通知解除和破产......


·工伤保险问题常识
      近日出台的《关于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北京),对工伤保险中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雇主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规定,有......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随着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矗立在我们身边,越来越多的建筑问题也暴露出来,大众对于一个建筑工程最关心的莫过于工程的质量......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要件指的是什么意思?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要件指的是什么意思?一、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要件指的是什么意思?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要件特殊主体,......


·银行卡贩卖多少张够罪
      银行卡贩卖10张以上的够罪。根据法律规定,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构成妨害......


·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怎么办?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怎么办??在起诉离婚开庭的时候,有些人遇到了被告不肯出庭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婚姻案件原则上不能缺......


·犯罪分子被批捕能判缓刑吗?
      一、犯罪分子被批捕能判缓刑吗?根据判决结果决定是否可以判缓刑,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


·上海市优质的教育资源,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员。很多父母为了让孩子
      上海市优质的教育资源,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员。很多父母为了让孩子可以在比较好的小学读书,都在孩子未上学之前购买学区房。这里需要注意,不是买了学区......


·缓刑从什么时候开始 缓刑执行过程中会被撤销吗
      您都知道缓刑是有考验期的,而一般说缓刑从什么时候开始,其实就是指缓刑的考验期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这关系到罪犯切身利益的问题,同时也是很多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