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辩护词该怎么写?
信用卡诈骗判缓刑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邓某亲属邓某某之委托,经被告本人同意,指派本人担任信用卡诈骗一案被告人邓某一审辩护人并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之后,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无异议,但本案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详述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系因恶意透支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行为有别于一般信用卡诈骗,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对其量刑时应当从宽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15日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以下简称为一般信用卡诈骗)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均以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解释》第六条规定了恶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标准,将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认定为数额巨大。辩护人认为,《解释》之所以对一般信用卡诈骗的定罪量刑标准与恶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不同的规定,是因为实施一般信用卡诈骗的四种手法与恶意透支的罪质不同。依照刑法的规定,恶意透支是一种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但是恶意透支的行为不同于其他一般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其与信用卡本身拥有的基本功能——透支,具有密切的关联。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在实践中有时不易区分,涉及的信用卡使用人数众多,因此其量刑标准应当从宽掌握。
二、被告人主观上有还款的意愿。
被告人在多次透支银行款项后,也曾试图筹措资金归还欠款,但因工作变动,收入减少。昔日称兄道弟的朋友在危难关头都不愿出手相助,被告人已年过30,有心让父母帮还贷,又难以启齿。就这样,一面明知要“欠债还钱”,一面在短时间内又无力偿还。于是,被告人“将错就错”,幻想透过买彩票中大奖来还贷,诚然将还贷寄望于这种小概率事件上,显然是很不明智的举措。即使被告人经济拮据,但其还是于2011年4月20日主动归还了8000元欠款,其主观上确有还款的意愿。
三、工商银行一次性授予被告人10万的信用卡透支额度,客观上增加了自身的财务风险,同时也削弱了被告人对恶意透支的反对动机
本案中,被告人因在工商银行办理了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因而成为该行的vip客户,相应获得了10万元的信用卡授信额度。虽然银行这样做并不具有过错,但辩护人认为这是一种不负责的行为。处于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完善的当下,银行作为债权人有义务详细的核实债务人的收入明细、完税证明等,这样做既不会给银行增加额外的成本,又能有效的控制银行的经营风险,同时也能有效的预防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但现实生活中很少有银行履行这一基本的义务,反而为了争抢市场份额,有意放松对申请人的财务情况的审查,盲目发卡,对透支额度普遍倾向于大额度的授权,这样不仅增加了银行自身的经营风险,同时也客观上造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多发。本案中,如此高的授信额度不仅使被告人可以轻易获得并不属于自己金钱,而且其行为难以引起银行的警觉,加之被告人认为其房子的市值远远超过10万元,即使其无力偿还透支的钱,银行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其房子以弥补损失,反正银行的利益是可以得到保障的。正是这些因素的交织成为其实施恶意透支行为的强大动因,使其产生反对动机的可能性有所减少,就此意义而言,被告人的有责性减少,辩护人认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
被告人的亲属在得知被告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积极与办案单位联系,并在第一时间设法还清了被告人透支的全部借款(包括利息、罚息等)。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给银行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辩护人认为,法院在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及其亲属为了补救银行的损失所作的努力,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愿意认罪悔罪。
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给家庭带来的伤害,愿意真诚的认罪悔罪。
六、恳请法院一并考虑刑罚对被告人将来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
毫无疑问,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了犯罪,其理当得到相应的惩罚,但着眼于社会的长久稳定和安宁,刑罚对被告人将来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被告人今年已30岁,与其相恋近10的女友也已30岁。二人原本打算于2011年年底结婚,因为此案的案发,不仅给被害人的家人造成重大打击,而且也给其女友的家人造成很大伤害,现其女友正陷入焦灼的等待中,如果能够对被告从轻处罚,显然对其将来的社会生活具有积极意义的。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知道,信用卡诈骗辩护词中包含的法律知识是比较广的,故而一般来说,民事主体会聘请律师处理相关事宜。法院要求被告书写辩护词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理解案情,分析证据,然后才能在掌握了证据的基础之上,进行判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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