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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和信用卡诈骗有何区别?

信用卡和银行业一样,是我们经济生活中很重要的工具,其提前预支的功能备受您欢迎,因此,使用者很广泛,但也因此滋生了以信用卡进行诈骗,或者办假信用卡等劣性行为,如妨害信用卡管理和信用卡诈骗就是两种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下是两者的区别。
  
  
  一、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构成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1.具体行为包括: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
  
  2.构成条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前者扰乱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和使用,而后者属于诈骗,以骗财骗卡为目的,两罪很相似。但作为公民,以歪心思谋取利益终究不被认可,将受到法律制裁,希望本文能提高您对信用卡犯罪的认知,合理使用信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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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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