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2023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是什么?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是什么?
  
  土地流转顾名思义就是将土地的权利即经营权进行转让的行为,在我们国家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能归私人所有的,自然也就不能转让,但是经营权是可以的,也可以转让,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是什么吧。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上所述,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的相关问题,我们已经为您整理出来了相关的资料,关于这一问题,我们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做出了整理,关于政策方面的改动不是很大,很多关于经营权问题的限制还是存在的,并且这些存在是必要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都有哪些权利
      现实中,即使是那些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是会得到法律的保障。并不能因为他们所犯的罪刑,就剥夺了其应有的权利,这显然是对其权......


·残疾赔偿金年龄怎么算?
      残疾赔偿金年龄怎么算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赔偿年数注:赔偿权利人举证......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向法院提出程序是怎样的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向法院提出程序是怎样的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转让财产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有固定的除斥期间......


·大连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大连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大连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醉酒驾驶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一、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


·借高利贷要什么条件?借高利贷犯法吗
      借高利贷要什么条件?借高利贷犯法吗一、借高利贷要什么条件高利贷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至于借高利贷要满足什么条件,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做出规......


·在选购房屋的时候,除了会比较关系房屋本身的情况外,购房者往往
      在选购房屋的时候,除了会比较关系房屋本身的情况外,购房者往往还比较在意房屋的配套设施,主要是小区和周边的相应生活配套设施。不过对于很多人而言......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方法包括什么?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方法包括什么?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


·治安处罚法遗弃行为如何处罚?
      我国的福利院每年都会收留大量的弃婴,这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关注的问题。父母本来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将患病的婴儿抛弃的行为,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这......


·犯罪的主观形态有哪些因素
      犯罪的主观形态有哪些因素一、犯罪的主观形态有哪些因素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1、意识因素这是指......


·自建房拆迁阳台怎么补偿
      一、自建房拆迁阳台怎么补偿自建房拆迁阳台按照临建进行赔偿,农村自建房拆迁赔偿费标准,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