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结案时间,并没有统一的明确要求,对于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个月。
1、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1条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3、市卫生局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卫生监督所于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局法监科审查。经局法监科审查合格的案件呈局领导审批。局法监科审查认为不合格的案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案件返回市卫生监督所。
因特殊原因,无法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截止日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报请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延长案件办结时限。
二、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6项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
2、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1、公开
①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
②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其次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对违法当事人给予什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什么要公开,重大的行政处罚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依法举行听证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公开举行,要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导,这样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对广大公民进行教育。
2、公正
①要防止偏听偏信;
②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③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
3、过罚相当(合理性原则、比例法则)
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处罚应采用最必要的方式,处罚符合比例法则、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观规律。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要实施行政处罚。
注意事项
行政机关未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并不直接导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不会导致行政处罚行为的无效或撤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非意味着可以以罚代刑,也非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罚。
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当中对行政处罚延期调查的具体时间限制没有统一的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各地行政机关在调查案件的时间当中没有超过三个月的。如果真的因为一些特殊的实际原因行政处罚迟迟不能够做出结果的话,那只能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到更高一级的主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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