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多次盗窃有一次行政处罚是吗?

多次盗窃有一次行政处罚是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实践中,对于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是否应当计入盗窃次数存在争议,争议焦点就是计入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专业人士认为,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对于其中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原则上应当计入盗窃次数,但具体适用时应该区分情况、区别对待。一方面,将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盗窃次数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从法理上来说,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作出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刑事处罚依据的是刑事法律,作出处罚的主体是司法机关,二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行政责任明显不同于刑事责任,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并不能阻却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刑法评价;另一方面,将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盗窃次数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从司法实践来看,盗窃案件中,被处于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盗窃的比例较高,如果将这种盗窃行为排除出“3次盗窃”,会出现执法尴尬:只要行为人每次都被处以行政处罚,无论其盗窃次数多少,均不能以“3次盗窃”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适用时,可以通过将先前因行政处罚所被剥夺的人身自由期间,从因3次盗窃构成盗窃罪所确定的刑期中折扣,来解决羁押期间重复评价的问题。综上所述,专业人士认为,对于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应当有选择地计入盗窃次数。前两次盗窃行为中只要有一次受到行政处罚就应当计入“3次以内”;对于第三次盗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不应当计入“3次以内”。所以在法律上认为多次盗窃有一次行政处罚,原则上已经被处罚过的盗窃,之后再次犯案,是应该累计进行政处罚中的盗窃次数的。不过情况不一,所以也会又不一样的对待,如果您碰到这样的问题可以先咨询律师。但是也希望您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偷盗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希望您能够严于律己不要去做违法犯罪的事。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企业改制重组的方案该怎么制定?
      企业改制重组的方案该怎么制定?(一)改制企业基本情况1、企业简况,包括:(1)企业名称;(2)企业住所;(3)法定代表人;(4)经营范围;(5)注册资金;(6)主......


·死刑复核的流程是怎样的
      我国对死刑一直采取的都是慎重的态度,在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作出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之后,还需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法30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何处?
      当员工与企业因为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时候,解决纠纷的途径很多,但是每一种纠纷解决途径都要求先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哪里,因为确定完劳动合同履行地......


·离婚房子去名字怎么办手续?
      离婚问题是很多人遇到的事情,任何人不愿意离婚但是生活中的矛盾让两个人生活的很是不愉快,因此离婚还是比较好的解决方法,在离婚的时候需要解决的问......


·小额民事诉讼可否抗诉
      小额民事诉讼可否抗诉现实生活中,法院审理各种案件时都有其各自适用的一套法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还可以适用小额诉讼......


·专利申请人在第一次申请之后多长时间内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期限——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


·客户拖欠货款的解决办法
      客户拖欠货款的解决办法交易是双方的,也是双方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所以,出现客户暂时支付不了的货款,供货方一般会让客户欠着,有钱再还。那么客......


·渔业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_______县________公社(乡)______________大队(村)_____________生产队,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


·醉酒的行为还是比较常见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喝完酒之
      醉酒的行为还是比较常见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喝完酒之后执意要驾驶机动车,这是十分危险的一个行为,我国将这种行为也入刑了,您都想要清楚......


·轻微肇事逃逸处罚有哪些?
      轻微肇事逃逸处罚有哪些?轻微交通肇事逃逸处罚会加重吗?一、轻微肇事逃逸处罚有哪些?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


·批捕书什么时候给当事人?
      一、批捕书什么时候给当事人?首先要了解逮捕通知书是由谁发,为什么要发逮捕通知书。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