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根据法律规定是否要盈利才是侵犯肖像权?

根据法律规定是否要盈利才是侵犯肖像权?
  
  可能您对于肖像权确实有所了解,但是具体的法律保护肖像权的规定却不是很清楚往往在一些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其妙的被他人告上法庭。那么这个时候了解肖像权就非常重要。比如说很多人想知道根据法律规定是否要盈利才是侵犯肖像权?
  
  一、根据法律规定是否要盈利才是侵犯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二、赔偿标准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您,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是将他人的肖像放在一些不公开的场合只是用来欣赏,而没有用来盈利的话,是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其次,侵犯他人肖像权,必须要未经他人同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别人装修欠钱不还怎么办
      别人装修欠钱不还怎么办法院会采取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隐瞒的财产情况,实在没有钱的,需要中止执行。如果有钱不还会强制......


·洗黑钱什么部门举报
      向公安机关举报。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没收实施以上......


·我国对继子女的抚养权规定是什么?
      我们知道,亲生子女有父母有抚养和被抚养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现实中有很多继子女,他们的抚养问题也受到人们的关注。而且,有很多人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物权法无主物的种类是如何划分的
      物权法无主物的种类是如何划分的根据物在一定时期是否有归属,可将无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有归属的物为有主物,无归属的物为无主物。由于我国为生产资......


·如何对老人遗产分配,怎样分配老人遗产
      人老了,身体机能会老化,自然而然就会走向死亡。那要是老人死了之后,其遗产该如何进行分配呢?很多人都想了解这方面的内容,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


·离婚购房合同能分割财产吗?
      一、离婚购房合同能分割财产吗?离婚购房合同能分割财产的,房产如果只有购房合同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主要看当时双方合同如何约定,原则上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


·交通肇事之后可以判缓刑吗?
      交通肇事时有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又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后果的,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过因为该罪是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一些,刑法规定......


·偷税漏税3万的判决是怎样的?
      一、偷税漏税3万的判决是怎样的?偷税漏税3万的判决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


·支票背书填错误怎么办?
      支票背书填错误怎么办?支票背书需要注意些什么?现代公司间交易的常用支付方式之一,支票。支票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背书转让的,背书转让增......


·试用期员工公司辞退补偿怎么算
      试用期员工公司辞退补偿怎么算在试用期里,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