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开赌场 被判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开赌场 被判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偶尔打牌是一种兴趣,也可以说是缓解压力的一种重要的途径,但是如果长期赌博的话这种行为就当然不值得提倡。在我国,除了赌博行为本身开设赌场的行为也是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惩的。那么开赌场 被判刑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下面为您介绍。
  
  一、《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8月31日 公通字[2010]40号)
  
  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首先,在这里我们想要提醒您的是,开设赌场被判刑的标准,它是根据开设赌场本身行为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判断的。如果说情节并不是特别严重的话,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或者拘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条件有什么?
      一、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条件有什么?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


·强行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强行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


·亲子鉴定是为了确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做的特定检测
      亲子鉴定是为了确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做的特定检测,非婚生子女在上户口时,公安部门往往要求出具亲子鉴定证明。那么非婚生子女请求亲子鉴定......


·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告知房东一定要通知吗
      我们都知道,在实践中的所有房屋租赁,都是需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那么自然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有一个约定租赁的期限,那么如......


·企业改制就是让职工买断吗?
      企业改制就是让职工买断吗?在现代社会,您经常可以在电视中看到国家将对某个企业进行改制,因此您对于企业改制并不陌生,但是具体的改制的相关事项却......


·医疗纠纷起诉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医疗纠纷起诉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一、医疗纠纷起诉前要做哪些准备材料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


·哪些情节犯罪人可减轻刑罚
      公民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就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也就要接受相应的刑罚处罚。不过,在某些情况下,犯罪人是可以减轻刑罚的。具体来说,......


·一、广州租售同权的条件限制是什么?
      一、广州租售同权的条件限制是什么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租购同权: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才绿卡持有人......


·抢劫没有抢到钱财会判刑吗
      抢劫没有抢到钱财会判刑吗抢劫,是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时限有哪些规定?
      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时限有哪些规定?一、刑事案件申诉期限当事人对刑事案件申请申诉的,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


·深圳离婚证样本是怎样的?
      您都知道结婚民政局会发结婚证,离婚也是有离婚证的,前几年我们国家的结婚证和离婚证我们从外观上是可以直接看出来的,现在离婚证已经进行改版了,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