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二、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在管理办法当中明确表明了,要想得到公共租赁房,就需要进行申请。申请之后,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这个审查主要是看他是否符合条件。比如说其中有一条就规定申请人必须在本地没有房屋。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老公的亲哥欠钱不还怎么办 一、老公的亲哥欠钱不还怎么办?
      老公的亲哥欠钱不还怎么办一、老公的亲哥欠钱不还怎么办?1、先协商2、协商不成的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债权人作为原告起诉,要写起诉状,写明被告......


·投标行为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投标行为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有招标必然会有投标,招标方在发出招标公告后,具备资格条件的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进行投标竞......


·律师能否为被上网通缉的人辩护?
      律师能否为被上网通缉的人辩护?律师能为被上网通缉的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


·一、交通事故外伤性意病赔赔偿多少?
      一、交通事故外伤性意病赔赔偿多少?交通事故外伤性意病赔赔偿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一般车祸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雇佣童工怎么处罚
      一般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属于童工,童工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那么相关法律是如何保护童工的呢?虽然我国法律禁止单位雇佣童工,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


·私募基金认购人数限制分析
      私募基金认购人数限制分析一、200人上限“200人上限”规则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以及《私......


·2023年闯红灯如何处罚
      闯红灯如何处罚现如今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的情况都是比较严重的,有的时候还会因为闯红灯的行为而付出惨重的代价,造成了交通事故......


·严禁超期羁押司法解释有哪些?
      严禁超期羁押司法解释有哪些?(一)传统的办案方式和传统诉讼价值观根深蒂固,是造成超期羁押的思想根源。在中国古代无超期羁押的概念,封建法律统治者随......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什么?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什么?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离婚财产划分问题有什么规定?
      离婚财产划分问题有什么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没结婚两个孩子怎么判
      对于双方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由双方协商解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无法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