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次性给付

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从上面内容可知,未实际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具有固定收入,会直接影响到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那么综合上面的材料,离婚后小孩抚养费标准并没有具体的数字来作参考,而是根据离婚后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孩子的具体需求,进行不同情况不同分析,抚养费的缴纳,可以分为一次性抚养费与分期进行,特殊情况可以另行要求,来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食品安全认证合同怎么写?
      食品安全认证合同怎么写?一、食品安全认证食品安全认证是指第三方依据程序对食品、生产过程及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书面保证或合格证。目前食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0人合法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0人合法吗?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0人合法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0人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之所......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新婚姻法也出台了,新婚姻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涉及到的方面很多,对婚姻问题的处理起到了更加规范的作用,让以前难以处理的婚......


·周六上班 不给加班工资怎么办?
      周六上班不给加班工资怎么办?加班是许多上班族都会遇到的情况。在员工工作过程中,如果企业需要员工加班的,应支付给员工一定的加班费用,这在我国法......


·强制猥亵、侮辱罪法院会判多久?
      强制猥亵、侮辱罪法院会判多久?强制猥亵、侮辱罪法院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


·合同起诉流程及费用标准怎么规定
      合同起诉流程及费用标准怎么规定的一、合同纠纷起诉受理费用的标准怎么规定的案件起诉流程按照起诉、审理、辩护、判决进行办理,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


·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怎样的
      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怎样的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准许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


·一方债务夫妻共同房产是否可以执行?
      一方债务夫妻共同房产是否可以执行?一方债务夫妻共同房产是可以执行,夫妻另一方同意即可。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


·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吗?
      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吗?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吗”的问题,其实从两方面来了解,一是应该由谁来偿还,另一个就是具体该怎么偿还。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


·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哪些
      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哪些一、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哪些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类: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


·复议行政不作为的答复由谁作出?
      复议行政不作为的答复由谁作出?由行政不作为的上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