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期房什么意思

期房什么意思
  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即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一般情况下,期房的价格较低,挑选余地较大,但由于是先付款后交房,因此购房消费的过程和结果要依赖于购房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而购房合同的履行,不仅受开发商自身经营的影响,还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
  二、期房是如何进行买卖的
  (一)如果已付清全部房款的,可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权益转让书,并书面通知房产商。第三方与开发商重新签订购房协议,权益转让。第一预购人也可以待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以二手房过户的形式实现转让。(二)如果已付清全部房款,但在银行有抵押贷款且贷款尚未还清的,可根据《民法典》49条规定:抵押期间想转让的话,应通知银行并告诉第三方转让物已抵押的事实,否则转让行为无效。至于银行贷款既可一次性还清后再转让,也可办理转贷手续,由第三方继续还贷都可以,当然双方不要忘了签订合同权益转让书。(三)如果未全部付清房款的,第一预购人需征得开发商同意,与开发商办理变更手续,并向开发商交一部分转让费用,从法律上解除了在预售合同中与开发商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权益转让中的受让人继受,开发商重新与第三方签期房购买合同。权益转让中的转让人(预购人)具有双重的法律地位,他既是向开发商预购期房的买方,又是向受让人转让房屋期权的卖方,因此在开发商、转让人(预购人)和受让人之间形成了连续的两次交易行为。根据契税纳税义务人的法律特征,权益转让中的受让人应当在申领以其为权利人的房产证时,缴纳权益转让协议关系所产生的契税和各种费用。其实期房与现房是相对的,国家允许开发商在商品房尚未修建完工之前就先进行销售,而此时的商品房就属于期房。为了更好的保护购买期房的购房者利益,往往会要求开发商先取得了预售期房的资格才行。至于期房什么意思,上文已经给出了介绍,希望能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破产清算股权债权顺序公司破产清算偿还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清算股权债权顺序公司破产清算偿还顺序是怎样的?企业的破产需要财产分配来进行债务偿还,同时还有企业内部例如员工工资、社保等的清算。那么当......


·左岸蓝湾的土地使用权证该如何办理?
      左岸蓝湾的土地使用权证该如何办理?一、左岸蓝湾土地使用权证的初始登记手续1、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


·犯罪预备阶段属于犯罪行为吗?
      犯罪预备阶段属于犯罪行为吗?(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


·对于重婚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一、对于重婚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对于重婚罪的追诉时效是5年的时间,《刑法》87条规定,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刑法》258条:重婚罪......


·转移或隐匿财产属于偷税行为吗?
      1、对于各个行业国家都对其有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我们在单位上班后,单位每个月给我们发放的工资我们要给国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单位如果要运......


·遗弃婴儿一般判几年,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遗弃婴儿一般是不能一概而论的,要柑橘具体情况进行相关的分析。但是如果一旦构成遗弃罪的话是要对当事人进行判刑的。那么遗弃婴儿一般判几年,认定标......


·太行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有多少
      太行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有多少随着我国公共交通道路建设的发展,我国高速公路里程不断提高。太行山地处地理要位,国家要在太行山处建设高速公路,不可......


·外地员工被隔离有工资吗
      外地员工被隔离有工资吗?员工被隔离的也有工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的寿命也在逐渐的延长,因此有关退休年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的寿命也在逐渐的延长,因此有关退休年龄方面的规定也在根据社会的发展进行一定的调整。众所周知的是,女性的退休年龄和男性的......


·行政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行政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


·部分股权转让协议工商版
      部分股权转让协议工商版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住址:身份证号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