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食药监总局行政处罚信息相关规定是什么

食药局的日常工作职责就是要保证我国市场上食品和药品的安全问题,各地食药局的种的监管单位是我国的食药监总局。针对我国境内经营食品药品的相关企业,食药局的工作人员如果发现这些企业有违法行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并且食药监总局行政处罚信息相关规定也是需要严格遵守的。
  食药监总局行政处罚信息相关规定是什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稽〔2014〕166号2014年08月11日 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发〔2014〕6号)要求,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2、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地区,由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确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部门和载体,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发布形式按《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附件2)的格式进行发布,具体填写内容参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附件3)的内容填写。4、从2014年9月开始,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公开数量统计汇总后,在总局稽查局《案件统计表》中一并上报。附件: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2、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我国食药监总局早在14年就正式发布了这些规定,要求各级食药局应该管理好本区域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在整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过程当中,发现什么情况都应该及时的上报更高一级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一些违反食品药品管理的企业和单位,要进行汇总以后统一上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当事人能诉前财产保全吗?
      当事人能诉前财产保全吗?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


·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


·哪些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哪些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一、哪些不是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从事赌博或吸毒等活动所欠下的债务。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


·何种情况下消协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消协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


·工伤认定本人或家属必须签字吗
      很多在工作的时候,第一次遭遇工伤的人,不知到该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实,我国的很多法规对于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都是有所保障的,像工伤这样的事......


·办案警官能代办取保候审吗
      办案警官可以代办取保候审,但是不能直接批准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聘请的律师应向办案机关提起取保候审的书......


·行政处罚是否可以合并处罚?
      合并处罚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数罪并罚,也就是对一个人所犯的几种罪行合并处罚,在对各种罪行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生......


·绑架罪即遂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绑架罪即遂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刑法》......


·借条必须是书面的吗
      借条必须是书面的吗一、借条必须是书面的吗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借条属于合同的一种,可......


·离婚后多久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一、离婚后多久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离婚后三年内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


·试用期工资怎么支付
      虽然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但在此期间,其合法权益也是受到了法律保护的,尤其是在福利待遇方面,用人单位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之前约定好的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