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交通肇事罪 谅解 缓刑的规定是怎样的?

并非所有的得到驾驶证的驾驶员,都了解既定交通法律的规定,故而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可以听到在某处发生了交通肇事事件,不少人会因此遭受人身损害,驾驶员若因此触犯了交通肇事罪,若得到谅解,借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 谅解 缓刑的规定,提出缓刑请求。
  
  一、交通肇事罪 谅解 缓刑的规定是怎样的?
  1、得到家属谅解只是作为缓刑的条件之一。2、能否判处缓刑,关键是犯罪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哪个量刑档次,交通肇事罪有3个不同的量刑档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属于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次,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自己有悔罪表现,很有可能判处缓刑。3、根据刑法关于缓刑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交通肇事罪的含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三、肇事的被告人除罪过小、罪过较小,还应当具有悔罪表现。那么,什么表现才是“悔罪表现”。
  结合交通肇事案件的特征,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肇事后是否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将损失限制在最小。根据有关交通法规,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对伤者施救、主动报警、保护现场、配合有关机关处理事故是他们的义务,从法学角度讲,这种义务是驾驶员先行行为即肇事行为产生的附随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应加重其责任。尽了上述义务,是“悔罪表现”的体现;2、肇事的驾驶员要能够实事求是的向事故处理部门陈述肇事的具体情况、原因,不推卸责任,不违心规避法律。做到这一点,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否则不能认为是悔罪;3、在事故处理中,肇事的驾驶员及其家人要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损失。在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中,常常遇到被告人表达愿意赔偿,但却不做出赔偿的具体行动,仅称“出狱后再赔”或“我在看守所”没办法赔或称“我没有能力赔”,这些都不是积极赔偿的表现。“积极赔偿”应表现为有能力赔的全部赔偿,没有全部赔偿能力的,在赔偿能力范围内实际赔偿,超出能力范围的,借贷赔偿或与受害方达成分期赔偿协议,而不是躲避、找借口。综上,只有具备上述三点才能认为是具有“悔罪表现”,不具备悔罪表现的,不宜适用缓刑。
  四、肇事后逃逸的不宜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因而不具有“悔罪”心理,客观上逃跑,即使其人身不受事故处理机关控制、脱离控制,不愿意承担刑事责任或不愿意对被害方予以赔偿,客观上不具有悔罪行为。因而在其归案后,即使产生了悔罪心理,实施了悔罪行为,但他们的“罪过”比起肇事后未逃逸的大得多,仅应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不宜适用缓刑。
  五、针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情况,拟判处缓刑的,如未全部赔偿被害人仅是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当尽量增加缓刑考验期,使其在考验期内约束其赔偿被害人。
  对缓刑考验期内,不按协议赔偿被害人又未与被害人达成延期赔偿协议的,可以考虑对其撤消缓刑。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害方得不到赔偿,加深了痛苦,而被告人却未履行赔偿义务。所以缓刑考验期是对被告人行为的考验,按协议积极赔偿是其义务,也是其悔罪表现的体现,不严格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又未能与被害方达成延期赔偿协议的,是其不愿悔罪的体现,应当撤消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其进行惩罚,以此制约被告人积极按协议履行义务,也是罪刑责相适应的体现。可以知道,得到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或者是家属的谅解,是可以被判处缓刑的条件之一。根据立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可以被判处缓刑的主体,一般是虽然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危害并不是十分严重。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调解书探视权格式书写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
      调解书探视权格式书写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调解书探视权格式书写的时候需要注意写明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探望权从法......


·拾得遗失物是原始取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拾得遗失物是原始取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般人对于一些法律上的词语并不是特别熟悉,针对日常中出现的遗失物和遗忘物的性质是不同的,而对于这些拾得者......


·租赁合同二十年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租赁合同二十年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从签订合同之时起算,《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


·夫妻离婚抚养费是一次给吗?
      夫妻离婚抚养费是一次给吗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


·民事诉讼合并审理是什么
      民事诉讼合并审理是什么一、民事诉讼合并审理是什么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民诉法对合并审理的规定过于原则,加之一些审判人员片面理解,时常出现应当合并......


·故意伤害帮凶怎么处理?
      故意伤害帮凶怎么处理?一、故意伤害帮凶怎么处理?“帮凶”属于本案的从犯,根据犯罪情节和造成的伤害后果确定如何判刑。一般情况要比主犯判的轻。......


·房屋买卖定金多少?
      租房交押金,买房交定金,这是实践中常见的现象。为什么要收定金呢?因为开发商为了防止出现定房不买房的情况,那么房屋买卖定金多少呢?这是很多人都想......


·辩护时如何运用量刑证据
      一、辩护时如何运用量刑证据比如,自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一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在法庭上审判阶段翻供的,审查起诉......


·夫妻离婚怎样承担银行债务?
      夫妻离婚怎样承担银行债务?如果是离婚前借的,属夫妻共同债务,要共同偿还,如果是离婚后借的属于个人债务,由一方负责偿还。1、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的内容
      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的内容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2018房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2018房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1、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2、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