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2023年国家赔偿法特别规定了什么制度?

国家赔偿的案件在我国成立以来,就不断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为了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能有法可依,与之前的就法规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国家赔偿法特别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制度,具体是什么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国家赔偿法特别规定了什么制度?
  
  2010念的新《国家赔偿法》特别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其中,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国家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是什么?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7年国家赔偿新标准分别从行政赔偿范围、刑事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进行了新的规定,具体规定了赔偿范围,使赔偿实际操作起来更为方便准确,切实维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政府权威。
  
  由于国家机关的失误,导致公民的精神受到损害的情形是时有发生的,为了使这部分公民的权益得到保护,国家赔偿法特别规定了一项精神抚慰金制度,若由于国家机关的行为,或者是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时的行为,导致精神受到损害,则该国家机关需要支付精神抚慰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配偶有生理缺陷是否属于离婚理由
      现如今由于很多男女在结婚之前都没有进行过婚检,导致在婚后出现很多问题。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在婚后发现配偶有生理缺陷,此时木已成舟双方已经是夫妻了......


·罚金刑的缓刑
      罚金刑的缓刑是指对宣告判处罚金的罪犯,在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间内暂缓罚金刑的执行。缓刑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理由,则不再执行原......


·诉讼离婚后多久可以在登记结婚
      诉讼离婚后多久可以在登记结婚这要区分情况进行说明。判决离婚后,如果是一审判决,最早在判决生效后,即第十六天,就可以再婚登记。如果是二审判决,......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一、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


·公司注册股权分配应该怎么确定?
      公司注册股权分配应该怎么确定?按照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直接计算得出的,认缴的金额和注册资本额一旦确定,持股比例自然就确定了。股权......


·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微信这个APP,随着使用人群的不断增加
      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微信这个APP,随着使用人群的不断增加,微信骗局也越来越多。最近在微博上有人问微信被骗200可以起诉吗?微博上的答案五花八门,......


·打交通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打交通官司需要哪些证据①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②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③用以证......


·在我国诉讼离婚需要准备什么证件
      诉讼离婚应用于普通的民事庭审程序,如果原告方已经决定通过起诉离婚这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最起码应该知道诉讼离婚需要准备什......


·直接证据的含义是什么,哪些是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的含义是什么,哪些是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在法官审理案件事实的时候,通常会发挥巨大的作用,他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无需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


·购买商品房的陷阱会有哪些
      购买商品房的陷阱会有哪些一、购买商品房的陷阱会有哪些一是“五证”不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