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河北新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河北新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近些年由于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经常出现政府征取大量土地的政策,特别是征地补贴政策一直很受关注。对于农村因为征地或者是基础性建社而导致的农户搬迁,农民失去土地政府都会有一定的补贴。河北省为加快经济建设的步伐,实施了一系列征地补偿办法。那么河北新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办法:产权交换式补偿、货币补偿。
  
  一、《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关于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河北省新的土地补偿标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关于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外土地的,实行征地补偿最低保护价,土地补偿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情况,上述标准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三、最新河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各地已全部完成征地区片价标准的确定,征地区片价按9个等级划分,全省平均区片价为35851元/亩;11个设区市中,最高的为石家庄49420元/亩,最低的为张家口28521元/亩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同一地块被人为提高或降低价格,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要求从今年开始,按照同地同价原则,以征地区片价为标准,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中,合理确定分配土地补偿费。
  
  目前,我省各地已全部完成征地区片价标准的确定,征地区片价按9个等级划分,全省平均区片价为35851元/亩,为推行同地同价奠定了基础。《通知》规定,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前,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通知》提出,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地上物补偿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订,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据了解,此次各设区市平均区片价分别为:石家庄为49420元/亩,承德为40738元/亩,张家口为28521元/亩,秦皇岛为36377元/亩,唐山为37266元/亩,廊坊为34341元/亩,保定为37216元/亩,沧州为31598元/亩,衡水市为32092元/亩,邢台为31188元/亩,邯郸为35404元/亩。平均区片价为各区片价按面积加权平均求得。
  
  以上就是河北新征地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政府征地虽给农民以补偿,但农民已失去土地,为更好的落实补偿标准,政府需加大监管力度,隔绝不法分子从中牟利,给农民实际的最大的利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传播虚假疫情消息构成造谣罪吗
      传播虚假疫情消息构成造谣罪吗?传播虚假疫情消息不构成造谣罪,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


·出口退货协议的格式是什么?
      出口退货协议的格式是什么我国的贸易出口量每年是非常大的,当然在出口交易的过程当中,双方也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存在退货的这样一种情况。那么为......


·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变更有哪些法律效力?主体有哪些?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有时候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生活中债务债权问题需要转让房屋的债务或者债权。这时候就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问题,当我......


·行政处罚公告告知要求需要注意什么?
      对于一些从事行政方面的工作人员来说,执法守法是对工作的基本要求,然而,有些人为了眼前的利益做出忘本的的事情出来,就会收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有关......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标的指什么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标的指什么例如: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要求被告偿还1000元借款的诉讼。在这一诉讼中,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的1000元借款的借贷关......


·辞职了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
      我已经辞职了老板故意不发工资怎么办1、协商解决。2、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单位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公司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随时......


·交通事故中后续治疗能要误工费吗?
      交通事故中后续治疗能要误工费吗一般来说,受害者后续住院治疗期间无法正常工作,必然导致收入减少,因此可以向事故责任者主张赔偿后续治疗期间的误工......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内容有哪些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内容有哪些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常有三大抗辩权,每一种抗辩权有自己的注意事项和要求,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那么,关于合同履......


·夫妻连带偿还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夫妻连带偿还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如下规定: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


·父亲和儿子的土地为什么确权到一起和分户有关系吗?
      父亲和儿子的土地为什么确权到一起和分户有关系吗?因为儿子的土地能否分开确权拿到确权证,还得要看父亲和儿子是否已经分户。下面我们针对不同的情......


·刑事诉讼法主要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是指主体是国家,并由国家集合各大知识渊博的国家代表人所制定或被他们所认可的一种关于可以对平民百姓进行刑事诉讼时进行调整的总称。它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