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批捕以后的程序有哪些?

一、批捕以后的程序有哪些?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阶段: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审查起诉阶段: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3、审判阶段: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1.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 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 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应当根据情况 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 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 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4.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7 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 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15 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 的案件,不得超过 20 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5.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也不能退回补充侦查。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已经被批捕的情况下,可能是犯罪事实已经得到了认定,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程序来处理,但在后期如果发现犯罪证据不足的,那么是不需要进行判决处理的,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来认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法定县级抚养费是多少钱
      一、法定县级抚养费是多少钱?抚养费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要根据父母亲的实际情况分析。《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1、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监护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


·和军人离婚得不到孩子抚养权怎么办?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关于离婚男女双方比较关心的就是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以及财产分割的问题,与军人离婚要考虑的一般也是这两个问题。那么和军人离婚得不到孩子抚养权怎......


·试用期内女孩子被辞退有补偿吗?
      试用期内女孩子被辞退有补偿吗?首先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岗位的要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劳动者补偿或赔偿;其次试用期内,用人单位......


·单位工伤人员医疗待遇有哪些
      单位工伤人员医疗待遇有哪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


·原告可以对重婚罪告第三者吗?
      一、原告可以对重婚罪告第三者吗?可以告但不能只告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


·什么是代物清偿?
      什么是代物清偿?一、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偿是什么?通常情况下,合同债务人原则上应以债的标的履行,不得以其他标的替代,否则不发生清偿效果。于......


·已离职俩个月但还没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已离职俩个月但还没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什么?辞职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有:1、用人单位可能以此为理由克扣工资;2、社保转移需要解除劳动合同通......


·房屋买卖卖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买卖中,最怕的就是出现违约的情况,这时势必对另一方的利益造成影响。尤其是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购房者一定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


·农业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农业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农业法律法规都有哪些(一)、《农业法》新《农业法》共13章99条。第一章总则,共9条。是关于《农业法》一些最基本范畴......


·一、婚后申请的经适房是否算夫妻共有财产?
      一、婚后申请的经适房是否算夫妻共有财产?婚后申请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取得财产和住房,在没有事先双方书面约定前提,不管住房登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