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商品房买卖?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商品房买卖?主要区别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房屋买卖有标的房屋,民间借贷只是借贷合同。但是借贷款双方可以有条件转化为购房款。民间借贷当事人选择的借贷方式。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或者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售房一方并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而购房一方亦不关心取得所购房屋产权。而且双方当事人的关注点集中在《回购协议》及其相应的违约金上,则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二、举证责任情况1.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2.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3.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4.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述规定。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情况的认定应当基于实际来进行办理,特别是还涉及双方签订合法的协议来进行办理,对于合同中规定的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民间借贷的具体情况存在异议的,那么还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法定继承人顺序该怎么确定?
      一般在法定继承当中,才会涉及到一个继承顺序的问题。此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区分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一般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实......


·水利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如何解决?
      水利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如何解决?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所谓对质量的要求就是在“安全、适用、美观、经济”方面的要求,水利工程质量的好坏......


·直系亲属股权转让协议如何缴税?
      直系亲属股权转让协议如何缴税?一、营业税不用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买卖合同应如何签字盖章
      买卖是商品社会的基本社会行为。无论是作为公民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均要通过买卖行为来满足自己的生活及生产需要。商品买卖要签订买卖合同,那么......


·装修工程自竣工验收之日起
      装修工程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基础装修保修期为2年、有防水的厨房或卫生间及水电改造项目保修期为5年。二、一般情况下,水电基础施工保修期为3-5年......


·交强险不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交强险不赔偿的情况有哪些并不是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之后,只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的,那么此时交强险就要做出具体的赔偿。实践中,交强险也有......


·桡骨骨折打钢板算几级伤残
      是十级伤残。具体规定是,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为十级伤残。伤残鉴定主要看伤者是否存在伤残、功能障碍和对医疗与日常生......


·在我国立案庭驳回自诉案件还可以上诉吗?
      在我国立案庭驳回自诉案件还可以上诉吗?1、刑事自诉案立案六个月,法院没有开庭审理就驳回是合法的,你可以上诉。2、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对罪证不足的......


·走私假币罪犯罪主体如何认定,走私假币如何处罚?
      很多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走私假币,这种行为是会涉嫌走私假币罪的,但是涉嫌该罪之后,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受到处罚,因为我国法律对于这个罪名上有明......


·离婚财产分配小孩有份吗?
      一、离婚财产分配小孩有份吗  离婚财产分配小孩没有份。离婚时分割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是夫妻,不包括孩子,既然孩子并......


·江苏省征地补偿是什么?
      江苏省征地补偿是什么?江苏省作为我国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工业等非农用地规模需求巨大,这也就导致了征地现象十分常见。可是由于知识储备不足,对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