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一,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当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适用中,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1.存在“变相用”的问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前提是“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而基层办案部门普遍把这项措施作为破解“侦查时限瓶颈”难题的制胜法宝,您都尝到了“甜头”,能用就用。可以说,出发点就错了。在这样错误的逻辑起点上,大用、特用、甚至变相用的问题就出现了。这也是当前理论界持“废除”观点的专家、学者们比较关注的焦点问题,一种比较尖锐的批评声音是:侦查部门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与拘留、逮捕相比,嫌疑人被讯问期间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有专家、学者甚至提出了两条修改法律的建议:一是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时,本人或其家属有在当地选择租房的权利;二是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侦查部门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应予规范,特别是禁止以谈话的方式变相讯问犯罪嫌疑人。2.存在“刻意用”的问题因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标准规定比较粗糙,办案部门为了达到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目的,存在“主观创造条件”的现象。比如,在实际办案工作中,“50万元”的标准有很大弹性,这个数额究竟是举报人举报的数额、还是侦查人员认为可能涉嫌贿赂的数额、还是最终侦查界定的数额,不够明确,这就为办案部门主观创造条件提供了机会。另外,为了达到“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的条件,检察机关还可能刻意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促成异地办案,进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监视居住的在法律上是常规操作,但是因为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问题的处理比较复杂,从而导致自己的时间会被无辜的浪费,但是需要自己更多的运用有关的法律条例,确保自己的利益维护在既定的法律基础上,从而使得自己的问题合理解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网络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网络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您对诈骗都不会很陌生,现在社会上的诈骗手段是比较多的,比如说信用卡诈骗,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等。近些年,随着网络技术额发......


·兼职协议是劳动合同吗?
      兼职协议是劳动合同吗?兼职协议是劳动合同吗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正式员工。单位缴纳社保。劳务派遣合同,......


·一,醉驾袭警会受到什么处罚?
      一,醉驾袭警会受到什么处罚?袭警如果情节较轻则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则涉嫌妨害公务罪,会受到刑事处罚的。两项都犯了,就看酒醒后的......


·交通事故处理的步骤是怎样的
      从一定角度来讲,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也导致了交通事故的频发。而在实践中,既然事故已经发生,当事人就应该积极的进行处理,减少因为事故给自己造成的......


·老人去世没有遗嘱外孙是第一继承人吗
      老人去世没有遗嘱外孙是第一继承人吗一、老人去世没有遗嘱外孙是第一继承人吗?外孙不是遗产的第一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


·离职的时候不发加班工资员工该怎么办?
      离职的时候不发加班工资员工该怎么办?一、离职的时候不发加班工资员工该怎么办?员工正常离职后用人单位不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与其进行协商,协商......


·农民工工伤保险怎么购买,由谁买 ?
      农民工工伤保险怎么购买,由谁买?一、农民工工伤保险怎么购买,由谁买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全部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非法集资利息退还会怎么处理?
      非法集资者在筹集款额时,会许诺其高额的利息收入,以此来吸引投资者。自投资者发现自己好受骗之后,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之后,会移......


·孙子对爷爷有赡养义务吗?
      孙子对爷爷有赡养义务吗?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


·没有工作离婚后抚养费怎么算
      很多离婚案件中关于孩子抚养费以及抚养权的问题是备受关注,不管结果如何双方都是有义务和责任抚养孩子的,但生活中不免出现很多特殊情况,比如说一方......


·一、离婚案件转移财产举证责任是谁的?
      一、离婚案件转移财产举证责任是谁的?离婚案件转移财产的举证责任是归主张者的,民事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积极收集夫妻共有财产的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