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己被批捕的人能第二次报捕吗?

一、己被批捕的人能第二次报捕吗?可以。强制措施可以交叉使用,只有同时不采取两种强制措施即可。如先逮捕,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然后又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二、检察院批捕的手续是怎样的?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审查批捕部门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综上所述,嫌疑人被批捕后,还存在二次批捕的情况,比较常见的是被变更强制措施后违反规定的,这样,检察院可以对其再次批捕。申请批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提出,准备卷宗等相关材料,检察院受理后在七日内做出决定,由检察长签发命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怎么处理自书遗嘱纠纷,自书遗嘱无效怎么办
      一般由遗嘱人自己亲自书写遗嘱的,称为自书遗嘱,这是与代书遗嘱相对的。由于自书遗嘱比较隐秘,在发生效力的时候,遗嘱人已经去世,往往会产生很多纠......


·协议离婚要带些什么资料
      协议离婚要带些什么资料一、协议离婚要带些什么资料协议离婚时,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95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


·八级伤残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八级伤残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寻衅滋事罪累犯加自首如何处罚?
      寻衅滋事罪累犯加自首如何处罚?寻衅滋事罪累犯加自首将会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


·公司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终止的区别是什么?一、诉讼时效的中断和终止的区别是什么?(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


·侵权责任法哪些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哪些无过错责任一、民法典哪些无过错责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


·未成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未成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生活中,可能未成年人人身受到损害的可能性要大一些,此时也是需要对人身受到损害的未成年人做出赔偿的,那么未成年人身损害......


·一、老人的养老金死后可以继承吗?
      一、老人的养老金死后可以继承吗?养老金死后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资金会如何?
      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资金会如何?一、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1、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


·经济案件判刑标准
      经济犯罪是指在我们的生活中,因为和经济有联系,就出现了为了贪图高收益导致经济犯罪的情况,这几年经济犯罪的事例越来越严重,因为利益非常高才会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