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浙江省人生伤害残疾赔偿金是怎样计算的

浙江省人生伤害残疾赔偿金是怎样计算的
  
  一,浙江省人生伤害残疾赔偿金是怎样计算的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对于单处伤残的,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为2级—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其他伤残等级为6级—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二、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农民:42.31元/天×误工天数;居民:按职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每月的法定工作天数为20.92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0元/天)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不得超过3人)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15元/天)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法官酌定)
  
  伤残的赔偿金问题更多的是需要自己积极的了解,一旦问题的出只存在程序上的疏忽,那么事情的处理就会比较麻烦,在实际的生活中人们对于此类问题的额认识比较浅薄,进而导致事情的处理会有较多的阻力,但是只要自己按照程序操作就可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我国刑法对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确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怎么办?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有力证据。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劳动纠纷......


·当事人在工作中因工受伤
      当事人在工作中因工受伤,就需要去做工伤鉴定来获得赔偿。法律上对于工伤认定也分了等级,目前为止一共规定了一到十级十个等级。为了让您都更了解关于......


·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的是什么?
      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的是什么一、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的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下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行政机关......


·能多次约定试用期吗,能否重复约定试用期?
      有的用人单位看到试用期期限快要届满了,就找各种借口想要与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换言之,也就是变相的延长劳动者试用期的期限。从我国法律角度来看......


·为了保障城市外来人员子女的教育权及其它权利,我国住建部发布文
      为了保障城市外来人员子女的教育权及其它权利,我国住建部发布文件,提出租售同权。广州作为租售同权的试点城市,在全国范围内最早出台了有关政策,提......


·不得缺席判决的情形是什么?
      不得缺席判决的情形是什么?不得缺席判决的情形是离婚类型案件。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仅在一方当事人参与陈述与辩论,并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


·退休时档案里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
      退休时档案里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办理退休没有劳动合同可以正常办理。办理退休只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社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


·父母赠予房产合同属哪种赠与合同的类型
      父母赠予房产合同属哪种赠与合同的类型一、赠与合同的一般分类1、现实赠与合同和非现实赠与合同现实赠与,又称即时赠与,是指在合同成立之时赠与人......


·民事诉讼法期限是多少
      民事诉讼法期限是多少一、定义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


·一、交通事故认定前能把车提走吗?
      一、交通事故认定前能把车提走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两种,一种是简易程序的,这个必须是双方都签字才能放车。第二种是正式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就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