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离婚有抚养权带孩子办理签证可以吗

离婚有抚养权带孩子办理签证可以吗如果你拥有孩子抚养权的话直接在国内做关系公正认证,然后准备签证资料递交签证,批下来就可以了。抚养权确定以后,法律规定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未取得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需要注意的是,不管你是不是出于对孩子的爱争取他的抚养权,都不要在孩子的面前争吵,这会造成对孩子的伤害,最好是先和孩子沟通,做好工作,如果你觉得你控制不住自己情绪,可以请个专业的律师和对方谈孩子的问题。综上所述,离婚有抚养权带孩子办理签证是可以的,而对于离婚争抚养权的条件是会对父母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认定,一般都是对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方面来考虑抚养权的分配,当然对于年龄较长的子女也会询问他们的意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追加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追加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一)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二)情况紧急,不......


·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区别是什么?
      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区别是什么?一、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区别是什么?(一)认定标准不同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相关规......


·债务人去世后该如何起诉
      债务人去世后该如何起诉1、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有没有权直接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即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


·同岗同酬是什么意思?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同岗同酬也就是同工同酬,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分配,要根据不同的劳动取得的成果,给予适当的报酬。那么,同岗同酬是什么意思?在相同的岗......


·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
      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的实施我国关于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其实是叫做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这是......


·一般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
      一般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一般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


·经营过程中法人欠债股东受影响吗
      经营过程中法人欠债股东受影响吗?法人欠债股东不会受影响,公司的财产虽然来自于股东的投资,但是股东一旦把财产投入公司,就与财产相分离,这些财产就......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分额一样吗?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分额一样吗?一、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分额范围不一样代位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有被继承人子女的晚......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办案流程是什么样的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办案流程是什么样的一、咨询1、倾听当事人陈述案情2、针对当事人含糊不清处提问,以便更好地了解案情3、合理地分析案情,说明胜......


·宁夏建筑工程见证取样管理条例是什么?
      宁夏建筑工程见证取样管理条例是什么?一、宁夏建筑工程见证取样管理条例是什么?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


·刑诉法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诉法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监视居住权这是我国执法机关人员才有的权利,当然,这监视权也是严格的法律规定的。执法机关人员并不可以随便的监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