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附时间的合同生效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附时间的合同生效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找专长律师:土地房产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附时间的合同生效条款是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确定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合同法对于付期限的合同生效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合同生效的有关时间问题,也规范了合同生效的法律问题,避免了因合同生效时间造成的法律纠纷,我们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整理。
  一、合同法对附期限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合同中所附的期限与合同中所附的条件一样,都能够直接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失,但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而期限的到来却具有必然性。期限是以一定时间或期间的到来对合同的效力起限制作用,因此只有尚未到来且必然到来的时间和期间才能作为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
  二、合同所附期限的种类
  
  1、生效期限
  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这就是说,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然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效力才发生,这就是《合同法》第46条所称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如合同中规定,“本合同自某年某月某日生效”,该期限即为始期,至该期限到来后,当事人才能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终止期限
  终止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或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这就是《合同法》第46条所称的“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如合同中规定,“本合同至某年某月某日终止”,该期限即为终止期限。合同中所附的生效期限与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并不相同。因为在履行期限到来前,合同可能已经生效,债权债务已经产生,只是当事人尚不能履行。而在生效期限尚未到来时,合同根本没有生效,当事人也不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换言之,债权债务并没有产生。
  三、附期限合同有哪些
  
  1、附延缓期限合同与附解除期限合同
  附延缓期限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期限到来之际,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效力的合同。延缓期限,又称为始期。附解除期限合同,是指在约定期限到来之际,该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合同。解除期限,又称为终期。
  2、附确定期限合同与附不确定期限合同
  确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具体发生的时间确定的合同。例如,约定某年某月某日,或者半年、一年后。不确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的具体发生时间不确定的合同。例如,约定以某人死亡为期限。人必然死亡,属于必然要发生的事实,而具体发生时间却是不确定的,故属于不确定期限。综上所述,附时间的合同生效条款是以规定的的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及终止的时间,附期限合同所附期限必须是将来必然发生的期限,不能以不确定的期限作为生效期限。附期限合同的期限是法律对于该合同的效力保障,也是对该合同履行的法律保障。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集资诈骗罪同伙的认定及量刑
      集资诈骗罪对社会经济秩序危害极大,往往涉及人数众多,且犯罪人人数众多,同伙作案。如果有集资诈骗罪同伙,那就涉及到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的问题,下......


·墙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墙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一个工程仅仅咋施工过程中注意施工质量问题是不够的,这样并不能完全保证工程的质量,因此在工程完成后,需要有质量验......


·录了口供没被拘留会留案底吗
      录了口供没被拘留会留案底吗?录口供不会有案底的,录口供只是接受调查的一个程序或过程,在接受处罚或定罪量刑前还属于嫌疑人,仅录口供没有后续的处罚......


·公司法人两个合并为一个如何办理?
      公司法人两个合并为一个如何办理?公司法人两个合并为一个是对企业进行合并的步骤之一,企业合并可以合并现有资源,拯救已经亏损的企业,使原本发展......


·寻衅滋事罪致人轻伤判几年
      寻衅滋事罪致人轻伤判几年寻衅滋事致人轻伤怎么判刑要依据行为的定性而言,如果确定为刑事犯罪的,按寻衅滋事罪进行量刑,如果只是普通治安案件则不需......


·公司拖欠工资如何赔偿?
      公司拖欠工资如何赔偿?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文本是怎样的?什么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文本是怎样的?什么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附加一定条件作为合同的生效或终止的事由,即当......


·撞死人五五责怎么赔偿
      五五责任事故的理赔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2.如果一......


·民法总则法定监护人的范围?
      民法总则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有哪些一、民法总则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有哪些?(一)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


·土地使用权到到期了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到到期了怎么办?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在我国,土地属于国有资源。我国公民土地只有使用权,并无占有权。国家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有规定......


·发回重审后还可以再上诉吗
      发回重审后还可以再上诉吗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上诉,若该案件在重审发回之前,原审是第一审的,应按一审程序审理,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