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职工因病非工伤死亡待遇规定有哪些?

职工因病非工伤死亡待遇规定有哪些?
  
  一、职工因病非工伤死亡待遇规定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第四十五条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二)、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丧事简办和基本满足丧事办理费用开支的原则,对我市市属各单位死亡职工丧葬费开支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二)、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发放渠道不变。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86)财政行字第53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639号]同时废止。
  
  (六)、2009年已向死亡职工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
  
  (七)、本通知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预算经费问题;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适用单位范围问题。
  
  (八)、区县所属单位依照执行。
  
  一般来说,因为职工因病非工伤死亡企业是不需要进行相关负责的,而政府也不需要对其进行死亡负责,所以本身是应该没有补偿的,但是政府为了保证其直系亲属或者供养的亲属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所以会进行一定的赔偿,由劳动保险基金来进行支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内容都有哪些?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内容都有哪些?建设用地容积率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相当的陌生,但是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这是他们开发房产获得利益的计量标......


·劳动协议对于我们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劳动协议对于我们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是我们工作上面的一个保障。对于工作方面的规定我们国家远远不止劳动协议这一些规定,其中就有第三方协议的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资金会如何?
      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资金会如何?一、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1、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


·病历异议成立,能否因此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25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


·一般申请笔迹鉴定地点是哪里
      一般申请笔迹鉴定地点是哪里一、一般申请笔迹鉴定地点是哪里受诉法院所在地鉴定,一般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委托,最好跟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进行笔......


·给别人转账被骗了怎么办
      报警。如果资金损失比较大,建议报警处理。资金追回和调取信息,联系当地公安机关或派出所。如需调取资料,建议由当地公安机关网警部门根据公安机关协......


·离婚协议书可以变更吗,该如何变更离婚协议书
      离婚夫妻如何变更离婚协议书?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要先了解这个离婚协议书是否允许变更。实践中,一方要求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情形经常出现,那到......


·赌博自首怎么处理
      涉嫌赌博罪的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民法总则160条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民法典》160条是什么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


·嫖娼判多久 该怎么处罚?
      虽然嫖娼大多数时候都是男性进行的活动,但不可避免也是会有女性进行嫖娼的情况。当然不管是谁有嫖娼行为,一旦被抓都是要受到处罚的。于是有的人就在......


·交通事故的发生事令人痛苦的一件事情,不仅人们的财产受到损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事令人痛苦的一件事情,不仅人们的财产受到损失,还损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是的受害人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对于自己的抚养义务尽不到责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