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监外执行的法律程序应该怎么办理

监外执行的法律程序应该怎么办理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4、监狱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这类罪犯需要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患有重病的不会在对社会造成威胁的,经过我国主管部门审批,这类犯罪人员可以进行治疗。一旦触碰我国的法律,对公民造成伤害的,应立即结束这类监外执行,重新回到监狱进行服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离婚抚育费根据双方自行协商而定
      离婚抚育费根据双方自行协商而定,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


·小三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私生子如何继承财产
      一、小三的孩子有继承权吗私生子有继承权吗,能继承财产吗?私生子在法律上称为非婚生子女,法律有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有继承权的,所以私生子有继承权,能......


·昆山市最新醉驾处训是什么?
      昆山市最新醉驾处训是什么?各省市都遵循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车分为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都属于危险驾驶罪,会危害公共安全,其中醉酒驾车危害更大,......


·要对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
      要对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


·如何成立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怎样成立
      如何成立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怎样成立一、如何成立运输合同1、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特定相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须具备......


·民事诉讼法再审时间是多久?
      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就需要通过法院的民事法庭的审判得到解决判决,但是在判决中需要担负责任或者认为过错方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的人肯定会不满法......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有那些?
      现代物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由其是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前期物业合同还涉及......


·企业可以辞退哺乳期的员工吗?
      企业可以辞退哺乳期的员工吗?一、企业可以辞退哺乳期的员工吗?企业不可以辞退哺乳期的员工,在女性哺乳期辞退员工是违法的行为,要接受法律的相关......


·侵权责任法中的劳务与雇用区别是怎样的?
      侵权责任法中的劳务与雇用区别是怎样的?一、侵权责任法中的劳务与雇用区别是怎样的?劳务与雇用区别具体如下:1、概念不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怎么区别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怎么区别第一,处罚适用前提不同。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


·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一、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