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诉讼时效的中止的定义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中止的定义是什么诉讼时效中止定义是: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二、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综上所述,诉讼时效的中止的定义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是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但是需要注意之后的六个月内算作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超过期间的则不再受理案件,而诉讼时效的中止都是因为法定事由而产生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社会保障是关系到民生的重要议题
      社会保障是关系到民生的重要议题,国家规定社保需要连续缴纳15年以上才可领取,中间断保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之前缴纳的有的地区就不计入年限了,需......


·合同款支付方式具体有几种
      合同款支付方式具体有几种1、一次性付款。此种付款方式简单、明确,受到的外力影响因素较少,手续相对单一。即预定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一次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怎样查询离婚案原告名下财产
      法院怎样查询离婚案原告名下财产法院如何查夫妻名下财产的方式为:银行存款、信用卡查询取证;工资报酬查询取证;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查询取证;公司......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
      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米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


·一、离婚房子首付款借的,如何分割债务?
      一、离婚房子首付款借的,如何分割债务?应该平均分割,共同偿还。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


·非因本人原因变更劳动关系补偿
      非因本人原因变更劳动关系补偿一年一个月工资补偿如不按规定补偿劳动仲裁时双倍补偿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与法律依据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


·增加注册资本需要缴什么税
      增加注册资本需要缴什么税1、如果用自有资产(如土地、专利)的评估增值来增加注册资本,需要缴增值税2、如果是股东用外部资产或现金进行增资,不缴税3、如......


·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步骤是什么?
      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步骤是什么?(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迅速抢救伤员,迅速止血,处理休克等。在附近找一个合适的地方,暂时安置伤员,......


·撤销权之诉前提是什么?
      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发生纠纷时,如果案件的处理结果涉及的利益或者侵犯被告合法权益时,那么此时的被告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即提起撤销之诉......


·拘留时间抵坐牢时间吗?
      拘留时间抵坐牢时间吗?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刑的,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羁押一日可以折抵一日的刑期。《中华人......


·执行裁定失职罪判刑规定是怎样的?
      执行裁定失职罪判刑规定是怎样的?一、执行裁定失职罪判刑规定是怎样的?执行裁定失职罪判刑规定具体如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